京建發〔2011〕140號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開發區國土房管局: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北京市房地産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京政辦發[2011]8號)和《關於落實北京市住房限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建發[2011]65號)規定,做好房屋産權登記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11年2月17日以後網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申請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時,各房屋登記部門除收取《房屋登記工作規範》(京建權[2008]827號)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核對並收取以下材料:
(一)購房人簽字的《家庭購房申請表》、《購房承諾書》原件。
(二)北京市戶籍居民家庭需核對家庭成員身份證明原件、婚姻證明原件、戶籍證明原件並留存複印件;非北京市戶籍居民家庭除上述材料外還需核對暫住證原件並留存複印件。
(三)駐京部隊現役軍人和現役武警家庭還需核對軍(警)身份證、北京市居民身份證原件並留存複印件,並收取軍隊團級以上政治部門出具的家庭情況證明原件。
(四)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證通過購房家庭資格核驗的,需核對身份證明原件、婚姻證明原件、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原件並留存複印件。
二、已通過購房家庭資格核驗並網上簽訂購房合同的,各房屋登記部門需收取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待地稅網上核驗系統運行後,可不再收取紙質證明),不再收存已交納社會保險的紙質證明。
三、經核對材料,如申請人登記時提供的原件與通過購房家庭資格核驗時留存的複印件相符的,予以受理,否則不予受理。
四、以贈與方式申請辦理房屋轉移登記的,應先到網簽窗口進行購房家庭資格核驗,核驗通過後,各房屋登記部門再按本通知規定辦理轉移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