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安排民生建設用地,對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農村建設用地實施計劃指標單列,保障基礎設施、抗災救災等用地,嚴禁向高能耗、高污染、産能過剩行業供地
鼓勵地方清理批而未徵、徵而未供土地,允許依法調整使用
除預留必要的省級重點建設項目用地指標外,應將各省(區、市)的計劃指標分解到市、縣
日前,國土資源部印發《關於下達〈2011年全國土地利用計劃〉的通知》。該計劃中,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安排量比去年略有增加。
《通知》要求,切實發揮土地利用計劃的管控作用。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科學運用土地利用計劃管控手段,把握好調控的力度和節奏,增強調控的針對性和靈活性,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
統籌安排土地利用計劃指標。2011年國家只預留國家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計劃指標,其餘計劃指標全部下達地方。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結合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挂鉤、新增圍填海用地和盤活存量建設用地等工作,統籌安排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為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必要用地。優先安排民生建設用地,對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實行計劃指標單列,做到應保盡保,保障文化教育、醫療衛生和公共服務用地;對農村建設用地實施計劃指標單列;保障基礎設施、抗災救災、水利建設、節能減排和生態建設等用地,嚴禁向高能耗、高污染、産能過剩行業供地,推動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節約集約用地,加大存量建設用地挖潛盤活力度。
推進土地利用計劃差別化管理。統籌區域用地。清理批而未徵、徵而未供土地,允許依法調整使用。改進計劃管理方式,落實計劃分級管理制度,下達各省(區、市)的計劃指標除預留必要的省級重點建設項目指標外,其餘計劃指標應分解下達到市、縣。
嚴格加強土地利用計劃執行監管。嚴格建設用地審批審查,實時監控計劃執行情況,加強計劃執行考核。凡是沒有落實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安排要求的,將相應扣減所在省(區、市)的計劃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