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部出臺暫行辦法
加強房屋市政工程生産安全和質量事故查處督辦
為依法嚴肅查處房屋市政工程生産安全和質量事故,有效防範和遏制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産安全,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精神,日前,住房城鄉建設部制訂並下發了《房屋市政工程生産安全和質量事故查處督辦暫行辦法》,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房屋市政工程生産安全和質量事故的查處工作。
暫行辦法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房屋市政工程生産安全和質量較大及以上事故的查處督辦,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一般事故的查處督辦。
房屋市政工程生産安全和質量較大及以上事故發生後,住房城鄉建設部質量安全司提出督辦建議,並報部領導審定同意後,以部安委會或辦公廳名義向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下達《房屋市政工程生産安全和質量較大及以上事故查處督辦通知書》;在住房城鄉建設部網站上公佈較大及以上事故的查處督辦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督辦通知書後,組織本部門及督促下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積極組織或參與事故的調查工作,提出意見;依據事故事實和有關法律法規,對違法違規企業給予吊銷資質證書或降低資質等級、吊銷或暫扣安全生産許可證、責令停業整頓、罰款等處罰,對違法違規人員給予吊銷執業資格註冊證書或責令停止執業、吊銷或暫扣安全生産考核合格證書、罰款等處罰;對違法違規企業和人員處罰權限不在本級或本地的,向有處罰權限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時上報或轉送事故事實材料,並提出處罰建議。
暫行辦法還規定,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房屋市政工程生産安全和質量較大及以上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完成事故查處督辦事項。有特殊情況不能完成的,要向住房城鄉建設部作出書面説明。完成房屋市政工程生産安全和質量較大及以上事故查處督辦事項後,要向住房城鄉建設部作出書面報告。住房城鄉建設部審核後,依照規定解除督辦。
根據暫行辦法,房屋市政工程生産安全和質量事故查處工作實行通報和約談制度,上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工作不力的下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並約談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將房屋市政工程生産安全和質量事故查處情況,及時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要定期總結房屋市政工程生産安全和質量事故查處工作,並報告上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