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揮鄉鎮財政監管優勢
進一步加強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的通知
國農辦[2011]1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局):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關於切實加強鄉鎮財政資金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財預[2010]33號),推進財政科學化精細化管理,充分發揮鄉鎮財政監管優勢,提高農業綜合開發資金使用效益,現就加強鄉鎮財政對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監管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對鄉鎮財政監管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重要性的認識。加強鄉鎮財政資金監管是推進財政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重要舉措,是加強財政“兩基”建設的重要內容,是落實中央各項惠農政策的重要保障。各級財政部門(農業綜合開發機構)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充分發揮鄉鎮財政情況熟悉、就地監管、隨時監管的優勢,切實採取有效措施,將加強鄉鎮財政對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監管工作做實、做細,抓出成效。
二、建立信息通達工作機制。縣級財政部門(農業綜合開發機構)要認真做好與鄉鎮財政之間的信息溝通傳遞工作,把上級財政部門(農業綜合開發機構)下發的有關政策、資金和項目管理制度、項目計劃批復等及時下發、抄送鄉鎮財政,確保其有效開展監管工作。
三、實行鄉鎮財政對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的全程監管。縣級財政部門(農業綜合開發機構)要明確鄉鎮財政對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的具體監管範圍,量化、細化監管任務和責任。一是嚴把項目申報關,鄉鎮財政要對項目申報的真實性、可行性進行實地察看,並向縣級財政部門(農業綜合開發機構)提出意見建議。二是加強對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實地檢查項目的開工建設和進展情況,並及時向縣級財政部門(農業綜合開發機構)反饋。三是根據縣級財政部門委託,檢查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做好項目資金報賬憑證的審核工作。四是協助做好項目評估驗收和檔案管理工作,提出項目運轉和維護管理的建議。五是開展項目跟蹤問效,適時評估建成項目的運行效果,並向縣級財政部門(農業綜合開發機構)報告。
四、加強對鄉鎮財政監管工作的督促檢查。省、市、縣級財政部門(農業綜合開發機構)要加強對鄉鎮財政開展農業綜合開發資金項目監管工作的管理和檢查,及時發現、研究和解決監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建立監管工作日常考核制度和激勵約束機制,確保資金和項目監管的有關要求落到實處。
各地要認真總結鄉鎮財政對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監管的做法和經驗,不斷完善相關措施辦法,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報送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