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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進行初次審議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5月28日   來源:北京日報

    産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用;隨手亂丟生活垃圾、將垃圾倒入公共廁所等行為將被禁止,同時對違規個人擬處以最高200元的罰款……5月27日上午,北京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對市政府提交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進行初次審議時提出,應當對單位和個人在生活垃圾分類過程中的基本禁止性行為予以明確,並增設相應罰則。

    該條例草案明確將生活垃圾處理定性為“關係民生的基礎性公益事業”。北京市人大城建環保委進一步提出建議,在本市建立實施生活垃圾收費制度。與此同時,居民裝飾裝修過程中産生的建築垃圾,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人規定的時間、地點和要求單獨堆放,並承擔處理費用。

    北京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對條例草案進行審議時建議增加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丟棄、拋撒生活垃圾;禁止不按照指定的時間、地點傾倒、堆放生活垃圾;禁止將生活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河道、公共廁所。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同時建議,條例草案應增加規定,有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社會單位年內擬先試點繳費

    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副主任陳玲介紹,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繳,計劃今年先從非居民區的社會單位試點,收費標准將按計量收費原則執行。陳玲表示,目前居民區現有的垃圾處理費大多通過物業費形式繳納,今後居民生活垃圾繳費方式及標準目前還在調研中,有可能根據小區新舊程度、物業質量等進行區分。

    生活垃圾分類標準細化

    條例草案中規定,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針對目前生活垃圾分類尚處於“大類粗分”的階段,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建議,生活垃圾的分類規範應當根據分類主體和場所不同進行更細緻的規定。

    條例草案中垃圾分類的具體標準為:餐廚垃圾、廚余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分別投入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廢舊傢具等體積較大的廢棄物品,單獨堆放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人指定的地點;建築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人指定的時間、地點和要求單獨堆放;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廢棄電器電子産品應當單獨收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垃圾處理不達標最高擬罰10萬元

    根據北京市人大城建環保委的建議,條例草案中擬增加規定,對於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未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者,還可能被吊銷生活垃圾處理經營許可證。

    餐館應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

    在生活垃圾減量化方面,條例草案規定,“生産者、銷售者應當對産品進行合理包裝,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物的産生,對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産品和包裝物按照規定予以標注,並進行回收”。

    同時,“單位和個人應當減少使用或者按照規定不使用一次性用品,優先採購可重復使用和再利用産品。餐飲服務單位應當提示消費者避免浪費,適量點餐,將剩餘食品打包帶回,並提供相應服務”。

    垃圾分類設施應寫入房屋買賣合同

    條例草案中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其中,新建住宅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設置位置、功能等內容,並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示。

    垃圾處理廠環境監測結果應公開

    北京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在審議中提出,應加強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行的監管,建立環境定期監測和公示制度,以保證周邊環境質量,保障公眾的知情權。

    條例草案規定,編制涉及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的城鄉規劃,應當依法徵求專家、社會公眾及設施周邊居民的意見。市人大城建環保委提出應進一步增加規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對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相關指標進行環境影響監測,監測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記者王皓 實習生王曉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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