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試行)》近日出臺,並將於8月1日起正式施行。《辦法》對保障房如何規劃建設、申請與準入條件、使用與退出及如何監督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規範。
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按國家和本省規定享受各項稅收優惠、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經營服務性收費的,按相關標準的下限收費或者給予減免收費。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小區外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配套設施,由相關企業出資配套建設並保證正常使用,小區內的配套設施由建設單位自行建設,確需委託相關企業和單位建設的,所涉及的收費不得高於建設成本。除此之外,小區內外相關配套設施建設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不再繳納其他費用。
搭配建設保障性住房的商品住房項目,按保障性住房建築面積佔項目中住房總建築面積的比例享受政策優惠。
申請與準入條件
符合條件的城鎮住房困難家庭,可以按規定程序申請租賃或者購買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申請住房租賃補貼。符合條件的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可以按規定的程序申請租賃一套公共租賃住房。
申請城鎮住房保障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是具有當地戶籍或者在當地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達到規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家庭成員的戶籍因就學、服兵役遷出本地的,在就學、服兵役期間視為具有當地戶籍。二是家庭財産總額及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過當地規定的財産限額及收入線標準。三是在當地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無自有住房,或者雖有自有住房,但住房面積低於當地規定的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四是家庭成員提出申請時未在當地和國內其他地區享受住房保障。五是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在外地有住房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的,可以申請租賃保障性住房,但不得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及住房租賃補貼。
嚴管騙取城鎮住房保障行為
當事人故意隱瞞、虛報或者偽造有關信息,或者採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已騙取城鎮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部門責令退回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賃補貼資金,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處三萬元罰款,終身不再受理其城鎮住房保障申請;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並自責令退回之日起5年內不受理其城鎮住房保障申請。同時,將當事人的行為記入河北省數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向社會公佈,並將有關行為抄告當事人所在的社區和單位。
有關單位和個人為住房保障申請人或者其家庭成員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住房保障部門在本部門網站予以公示,並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責任單位處三萬元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馬朝麗、趙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