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9日,李國英副部長主持召開會議,研究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設問題。農水司、財務司、人事司、水利報社、發展研究中心、灌排中心等單位的負責同志參加會議。
李國英強調,基層水利服務體系的建立、完善與否,關係到水利工程效益的充分發揮、關係到農民群眾利益的維護與保障、關係到國家糧食安全。2011年中央一號文件明確要求,“建立健全職能明確、佈局合理、隊伍精幹、服務到位的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全面提高基層水利服務能力”。對此,要狠抓落實,積極推動。
李國英指出,要正確理解基層水利服務體系的內涵。基層水利服務體系是為基層水利建設、運行、維護、管理提供全面服務的機構和組織的總稱,包括基層水利服務機構和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等。基層水利服務機構主要承擔水資源管理、防汛抗旱、農田水利建設、水利科技推廣等公益性職能。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是解決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的公共性與農戶家庭經營的個體性矛盾的有效途徑,是農民群眾自主興辦和管理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的社會團體。二者職能不同,互為補充,共同組成基層水利服務體系。
李國英強調,要處理好五個方面的關係。一是政府組織與非政府組織的關係。基層水利服務機構為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是政府行政職能的延伸。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是經過民主協商,由受益農戶自願組成,自我服務的民間合作組織。二是流域管理與區域管理的關係。要按照一號文件“以鄉鎮或小流域為單元,健全基層水利服務機構”的要求合理設置。流域界限明顯,能按流域管理的地區,儘量設置流域站,流域界限不明顯的地區,可以以鄉鎮或區域設站。三是用水、管水主體與非主體的關係。灌區田間工程、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的用水管水主體應是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基層水利服務機構應以業務指導、技術推廣和上一級工程的水量分配調度管理為主。四是基層水利服務機構單一管理與綜合管理的關係。基層水利服務機構應是綜合性的服務機構,負責轄區範圍內涉水事務的統一管理,不宜根據某項具體工作單獨設置。五是規範與繁榮的關係。要積極引導和鼓勵各地按照中央一號文件的要求,先把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設起來,探索前進,總結經驗,再通過制定相關政策逐步規範和完善。
李國英要求,近期要認真抓好五個方面的工作。一是抓好典型引路,組織召開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設現場會,交流經驗,學習先進,推動工作。二是加強輿論引導,形成良好輿論氛圍。三是建立激勵機制,將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設情況,作為農村水利項目立項、考核、驗收的約束性條件。四是落實保障經費,儘快研究出臺小型農田水利工程運行維護費用定額測算辦法。五是積極指導規範,在總結經驗基礎上,出臺規範和加強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指導和規範各地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