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2011年下半年對內地與港澳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CEPA)項下部分貨物實施零關稅的通知
稅委會[2011]10號
海關總署:
根據《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其補充協議的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對新完成原産地標準磋商的10項香港原産商品和1項澳門原産商品,自2011年7月1日起實施零關稅。具體清單分別見附件1、附件2。
特此通知。
附件:1.內地與香港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2011年下半年已完成原産地標準核準商品稅目稅率表
2.內地與澳門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2011年下半年已完成原産地標準核準商品稅目稅率表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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