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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局通報部分企業、個人違規辦理業務處罰情況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7月11日   來源:外匯局網站

    為維護國家經濟和金融安全,震懾打擊“熱錢”等違法違規資金跨境流動,國家外匯管理局已分別於2010年11月1日和12月10日通報了兩批企業、個人違規辦理外匯業務處罰情況。根據檢查工作進展情況,現將第三批企業、個人外匯違規及處罰案例通報如下:

    一、2010年1月至3月,廣州市滕航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共有21份報關單沒有按照規定辦理進口延期付匯提款登記,違規金額合計為129. 27萬美元。上述行為違反外債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對該公司做出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二、2009年1月至2010年6月,深圳觀瀾湖高爾夫球會有限公司直接收取客戶消費所支付的港幣現鈔共計2132. 65萬港元,隨後該公司將上述收取的港幣現鈔中的1603.75萬港元,以公司員工個人名義辦理結匯,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1394.97萬元存入該公司賬戶。上述行為違反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同時還存在違規辦理結匯行為,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對該公司做出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三、2009年5月至7月,深圳市寶威電源(深圳)有限公司以商務差旅費名義收取貨物實際銷售金額高於報關單金額的差額貨款,共計4筆、金額合計298萬美元。上述行為屬違反規定將外匯匯入境內,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對該公司做出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四、2009年4月至11月,浙江居民個人張某以公司14名員工的名義從香港收匯79.98萬美元並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轉入張某個人賬戶。上述行為屬分拆結匯,違反個人外匯管理有關規定,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對張某做出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五、2009年11月至12月,江蘇省如皋市靈果生態農業有限公司憑與江蘇啟東好力貿易有限公司簽訂的購買設備合同辦理資本金結匯410萬美元,但未按申請用途使用結匯人民幣資金,而是以往來款名義將結匯所得中的1498.94萬元人民幣劃給江蘇啟東好力貿易有限公司。江蘇省如皋市靈果生態農業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屬擅自改變結匯資金用途,違反資本金結匯管理有關規定,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對該公司做出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六、2008年6月至9月,山東省江波世紀(萊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支付購地款名義,辦理外商投資資本金結匯3筆,金額合計2770萬美元。該公司實際上未取得相應的土地使用權,結匯資金1.85億元人民幣輾轉劃至煙臺江波藥業有限公司和山東瀚霖生物有限公司使用。山東省江波世紀(萊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資本金結匯管理有關規定,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對該公司做出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七、2008年6月30日,山東省煙臺澳城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將外商投資資本金300萬澳元結匯後,于次日將結匯資金1979.16萬元人民幣作為投資款劃入煙臺寶城房地産有限公司,超出了該公司的正常生産經營範圍。上述行為違反資本金結匯管理有關規定,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對該公司做出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八、2009年3月4日,新疆豫煤能源有限責任公司以支付新世紀礦業有限責任公司首期採礦權轉讓款名義申請資本金結匯7952.74萬港幣,並於當天支付給了新世紀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但在同一天雙方中止採礦權收購並廢止了《採礦權轉讓合同》及《資産抵押合同》。2009年3月5日,新世紀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將結匯後資金7000萬元人民幣劃回新疆豫煤能源有限責任公司賬戶,隨後,新疆豫煤能源有限責任公司將該筆資金委託貸款給重慶旭川貿易有限公司。新疆豫煤能源有限責任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資本金結匯管理有關規定,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對該公司做出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九、2007年12月27日,江西省江河水務有限公司利用無效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辦理外商投資資本金結匯500萬美元。結匯當天,該筆結匯資金中的3652.68萬元人民幣經新餘仙女湖新城開發有限公司又劃轉回該公司。2008年6月至2009年4月期間,江西省江河水務有限公司將資本金結匯後所得人民幣2400萬元劃往證券公司並流入股市。江西省江河水務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資本金結匯管理有關規定,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對該公司做出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十、2009年1月至2010年2月間,上海市飛迪科美容設備(上海)有限公司在出口美容設備業務中,未申領出口收匯核銷單也未辦理海關報關手續,而採取將貨物直接交由快遞公司空運境外的方式出口。收匯時又將出口貿易款與産品研發費、運費等非貿易收入混同合併收匯,未區分每筆外匯收入中的資金性質,分別統一錯誤申報為“運費”、“諮詢服務費”和“貿易款”。該公司共收取22筆累計金額790.53萬美元,申報為服務貿易收入,但實際均為貨物銷售收入。上述行為違反了出口收匯核銷管理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管理的有關規定,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對該公司做出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各市場主體在經濟活動中,應自覺樹立社會責任意識,穩健經營,科學發展,嚴格遵守各項外匯管理政策。已查處的違規企業和個人,應引以為戒,牢固樹立守法經營意識。各企業、個人也應從上述案例中汲取教訓,加強自我管理,嚴格依法辦事。外匯局在積極推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強化服務意識,滿足企業、個人合理外匯需求的同時,將進一步加強對市場主體外匯業務合規性的監督和檢查,保持對“熱錢”的高壓打擊態勢,維護我國涉外經濟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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