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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擬修訂文物保護條例 改建自家文物房須獲批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7月18日   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網站

    7月17日,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法制辦獲悉,廣西擬對正在施行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重新進行修訂。目前,該條例的《徵求意見稿》已經出爐,包括出土文物不能哄搶、自家的文物房子不能隨便亂動等現實中常見的情形都將明確規範。   

    出土文物不能哄搶  

    在工程建設中,經常會有挖到文物的情況,而且,一旦發現文物,也經常會遇到哄搶、私分或者損毀文物現象。對發現文物的管理,《徵求意見稿》規定,在工程建設和生産活動中發現文物的,建設、生産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局部或者全部停工,保護現場,同時報告市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市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結合工程建設計劃和文物保護需要,依法採取保護措施。  

    同時,在工程建設和生産活動中出土的文物,應當及時交給自治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文物收藏單位收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哄搶、私分、藏匿、變賣、侵佔或者損壞。   

    改建自家文物房子須獲批准   

    張先生家裏的房子屬於文物保護類的建築,他看到家中墻壁大多已破損,其中一面墻嚴重變形,於是想推掉這面墻重新進行修繕。根據《徵求意見稿》的規定,屬於文物保護類的房子,外觀是不能隨便動的,如果要粉刷、裝修,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批准。如果張先生擅自裝修房屋就會出現麻煩。   

    《徵求意見稿》規定,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保持不可移動文物的完整性,不得改建、擴建、拆除;有損毀危險需要修繕的,應當報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並在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的指導下進行修繕,不具備修繕能力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申請資助;改變用途或者轉讓、抵押給他人的,應當報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由人民政府出資幫助修繕的,應當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准;不得轉讓、抵押給外國人。   

    在文物上亂刻亂畫將受罰   

    為加強對文物的保護,《徵求意見稿》對損害文物的行為作了處罰規定。 刻劃、涂污、損壞文物等行為,除責令賠償損失外,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近來,拍電影造成旅遊景點破壞的事件屢見報端,《徵求意見稿》對此類行為也有了明確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文物和文物保護單位拍攝電影、電視、錄像、廣告及製作出版物、音像製品或者利用文物保護單位進行演出的,應當與文物管理者簽訂協議,約定文物保護措施,並按照規定向其管理、使用單位支付費用。還規定,未經批准利用文物及文物場景拍攝電影、電視、錄像、廣告或者進行演出,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文物及文物場景損壞的,限期修復或者責令賠償。  

    私下買賣收藏文物為非法   

    《徵求意見稿》對民間收藏文物的行為也進行了規範。明確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合法方式收藏文物。同時,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將其收藏的文物捐贈給文物收藏單位或者出借給文物收藏單位展覽和研究。   

    為防止文物特別是珍貴文物流失境外,《徵求意見稿》指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買賣涉案、出土等國家禁止流通的文物。公民要想通過購買的方式取得文物,只有從依法批准設立的文物商店或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購買才是合法渠道。如果公民要想將自己合法所有的文物出售,也只能賣給依法批准設立的文物商店或委託依法批准設立的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賣給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這意味著,公民之間私下買賣文物或其他渠道的文物買賣均是非法的。 (記者郭燕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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