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河南省中平能化集團
平禹煤電公司四礦“10·16”特別重大煤與
瓦斯突出事故調查處理結果的通報
安委辦〔2011〕23號
各産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安全生産委員會,國務院安委會各成員單位,有關中央企業:
2010年10月16日6時,河南省中國平煤神馬能源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平能化集團)平禹煤電公司四礦(以下簡稱平禹四礦)發生特別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造成37人死亡、4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2274萬元。經國務院事故調查組認定,這起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近日國務院批復同意對該起事故的調查處理意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已按規定向河南省人民政府印發了事故結案通知。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有關規定,現將事故調查處理結果通報如下:
一、事故礦井基本情況
平禹四礦原名河南省新峰礦務局四礦,屬國有煤礦。河南省新峰礦務局于2004年3月被原平煤集團公司兼併重組,並於2006年12月正式更名為河南平禹煤電有限責任公司,是中平能化集團相對控股的子公司。中平能化集團是河南省屬國有重點企業。
平禹四礦屬於生産礦井,證照齊全有效,核定生産能力30萬噸/年。該礦採用4個斜井開拓,單水平上下山開採,有一個生産採區(一採區)和一個主下山準備採區(二採區)。該礦為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安裝有KJ70N型安全監控系統。
發生事故的12190工作面為綜採準備工作面,位於二採區東翼上部,2006年12月開始掘進,主要採用局部防突措施。2008年8月1日,在機巷施工瓦斯抽放孔時曾發生1起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造成23人死亡。事故後,為吸取教訓,該礦在隨後的巷道掘進施工中,採用了由頂板高抽巷打穿層鑽孔、條帶預抽煤層瓦斯的區域防突措施。為了解決回採期間的防突問題,採用了順層鑽孔預抽回採區域煤層瓦斯、結合水力壓裂的區域防突措施。2010年7月區域防突措施實施完畢,8月工作面切眼貫通,9月綜採設備安裝完畢。該礦在機巷、風巷內設有避難硐室及多組壓風自救裝置。
二、事故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是:平禹四礦12190工作面具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雖採取了預抽煤層瓦斯的區域防突措施,但實際未消除突出危險,在工作面實施打煤層抽放鑽孔的局部防突措施期間,調試調直採煤機割煤時擾動了煤體,發生了煤與瓦斯延時突出,導致人員被埋和窒息死亡。
事故間接原因是:平禹四礦違反相關技術措施規定,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擅自調試調直採煤機割煤擾動煤體導致煤與瓦斯突出;職工安全培訓教育、應急演練等工作不到位。平禹煤電公司對平禹四礦安全生産工作監督管理不力,沒有及時發現平禹四礦在實施局部防突措施時進行調試調直採煤機等違規違章行為。中平能化集團對平禹煤電公司的安全生産工作監督指導不到位,對煤與瓦斯突出複雜性認識不足,未及時發現平禹四礦違規違章行為。河南省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産法律法規和規章不力,監督檢查存在薄弱環節。
三、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和單位依法依紀進行了嚴肅處理
按照有關規定,對27名事故責任人進行了處理。其中,2名涉嫌犯罪的事故責任人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5名相關人員受到黨紀、行政處分(具體處理情況見附件)。
同時,責成河南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由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依法對平禹煤電公司處以250萬元罰款。
四、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切實加強煤礦安全生産工作的有關要求
這起煤礦特別重大生産安全事故損失慘重、影響惡劣、教訓深刻,充分暴露出事故單位在安全生産工作中存在的嚴重問題,反映出安全生産方針、政策措施在一些地方和企業沒有真正落實,違法生産行為未得到有效遏制。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切實改進和加強煤礦安全生産工作,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努力促進全國安全生産形勢的持續穩定好轉。
(一)進一步明確煤礦安全生産責任。要進一步學習好、宣傳好、貫徹好、落實好《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精神,並以貫徹國發〔2010〕23號文件為核心,切實增強做好煤礦安全生産工作的緊迫感、責任感,堅決落實企業的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和政府的監管責任。同時,要進一步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地方政府有關部門要依法加大對國有企業的監管力度。
(二)切實加強瓦斯綜合防治工作。要全面貫徹落實全國煤礦瓦斯防治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安全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1〕26號)精神,以先抽後採、綜合治理為根本措施,切實加強和改進瓦斯防治工作。要科學合理安排礦井生産作業計劃,保證抽採瓦斯工作面的正常銜接,切實做到“抽、掘、採”平衡。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要進一步健全防突機構,配足防突人員,建立專業防突施工隊伍,嚴格落實防突各項規定、制度和措施,開採突出煤層時必須堅持區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補充,堅決做到不掘突出頭、不採突出面。要督促煤礦企業研究確定適合開採煤層的突出敏感指標、臨界值,並根據煤層條件完善突出預測的方法、指標和分析判斷模式,提高防突技術手段的有效性、可靠性。
(三)督促煤礦企業全面提升基礎管理水平。要加強對煤礦企業的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督促煤礦企業定期組織對技術措施、作業規程、操作規程進行會審,增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嚴格落實安全生産責任制,採用更有效的管理方法、技術手段和嚴格考核管理機制,責任到人、責任到崗,實現全面、全方位、全過程管理,確保各項規章制度、各項安全技術措施落實到位;加強“一通三防”為重點的隱患排查和治理,建立隱患治理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落實”制度,實現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常態化、規範化。
(四)加強煤礦勞動組織管理和職工教育培訓。要嚴格勞動用工管理,嚴禁煤礦變相包工、違規平行作業。要落實培訓責任,規範培訓管理,加大培訓力度,提高培訓質量,全面提高煤礦職工安全素質和操作技能。要督促煤礦加快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進度,完善應急預案,加強應急演練,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識和技術素質,讓職工清楚地認識作業場所的各種危險源,真正熟悉和了解礦井各種安全、自救設施和設備的作用及其使用方法,保證作業人員及時正確使用避險設施,遇到險情時能夠安全避險和撤離。
附件:河南省中平能化集團平禹煤電公司四礦“10·16”特別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有關責任人員處理情況
國務院安全生産委員會辦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河南省中平能化集團平禹煤電公司四礦 “10·16”
特別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有關責任人員處理情況
一、移交司法機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1.張愛國,平禹四礦礦長、黨委副書記。2010年12月22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
2.司新波,中共黨員,平禹四礦總工程師。2010年12月22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
二、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
1.李銀嶺,平禹四礦綜採隊負責人。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2.謝海科,平禹四礦通風科負責人。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3.殷春雷,平禹四礦防突科科長兼抽放隊黨支部書記。給予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4.劉文彬,中共黨員,平禹四礦機電副總工程師。給予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5.張戰軍,中共黨員,平禹四礦副礦長。給予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6.冀玉峰,平禹四礦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7.李運生,中共黨員,平禹四礦副礦長。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8.黃耀,平禹四礦黨委委員、副礦長。給予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9.李志強,平禹四礦黨委書記(事故發生後被免去黨委書記職務)。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0.汪付現,中共黨員,平禹煤電公司一通三防部部長。給予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1.朱明,平禹煤電公司安全監察部部長。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12.謝海龍,中共黨員,平禹煤電公司副總工程師。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3.黨明田,中共黨員,平禹煤電公司副總工程師。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4.薛明志,中共黨員,平禹煤電公司總工程師(事故發生後被免職)。給予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5.趙保太,平禹煤電公司副總經理、黨委委員。給予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6.孫海良,平禹煤電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事故發生後被免去總經理、黨委副書記職務)。給予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7.殷耀西,平禹煤電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8.陳德亮,中共黨員,平煤股份通風處處長。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9.王結實,中共黨員,中平能化集團安全監察局禹州監察一處代理處長。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20.梅文澤,中共黨員,中平能化集團安監局代理總工程師。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1.楊玉生,中共黨員,中平能化集團副總經理。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2.衛修君,中平能化集團黨委委員、能源化工研究院院長。給予行政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
23.梁鐵山,中平能化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4.張德乾,中共黨員,河南省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煤礦安全監察辦公室監察一處處長。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25.王連海,河南省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煤礦安全監察辦公室主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