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2011年上半年
煤礦瓦斯防治有關情況的通報
煤安監技裝〔2011〕27號
各産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今年以來,全國煤礦安全監管監察系統和煤礦企業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安全生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總局和國家煤礦安監局工作部署,以深入推進《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的貫徹執行為重要抓手,以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為目標,不斷強化安全監管監察,強力推進瓦斯防治各項措施落實,煤礦瓦斯事故同比明顯下降。為進一步推進煤礦瓦斯防治工作,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上半年瓦斯事故基本情況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上半年,全國煤礦共發生瓦斯事故62起、死亡245人,同比減少21起、少死亡111人,分別下降25.3%和31.2%;發生較大瓦斯事故24起、死亡141人,同比減少8起、少死亡30人,分別下降25%和17.5%。其中,發生重大瓦斯事故4起、死亡54人,同比分別下降33.3%和29.9%;沒有發生特別重大瓦斯事故。煤礦瓦斯防治工作取得了新的進展,但瓦斯防治面臨的形勢依然嚴峻。一是重大瓦斯事故還時有發生。今年以來相繼發生了4起重大瓦斯事故,且時間相對集中。3月12日,貴州省六盤水市盤縣松河鄉金銀煤礦發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9人死亡;3月24日,吉林省白山市渾江區通溝煤礦發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3人死亡;4月2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焦煤集團艾維爾溝焦煤公司2130煤礦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0人死亡;4月15日,雲南省曲靖市宣威市海岱鎮楊梅山煤礦發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2人死亡、3人輕傷。二是瓦斯事故所佔比例大。較大以上瓦斯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分別佔全國煤礦較大以上事故的53.8%和62.7%。三是部分地區瓦斯事故多發。湖南、雲南、貴州、吉林、黑龍江、遼寧、四川、重慶等省(市)瓦斯事故較多。
分析瓦斯事故的原因,主要是部分地區和煤礦企業沒有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理念,打擊非法違法生産不力;企業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瓦斯防治先進理念、技術、裝備和政策措施落實不到位。突出表現在:一是非法違法生産仍然嚴重。上半年非法違法生産共造成較大以上瓦斯事故13起,造成 110人死亡,分別佔較大以上瓦斯事故起數、死亡人數的41.9%和52.9%。今年以來發生的4起重大瓦斯事故均發生在非法違法生産礦井。二是“兩個四位一體”防突措施不落實。今年以來共發生12起較大以上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造成 84人死亡,分別佔較大以上瓦斯事故起數、死亡人數的38.7%和40.4%。主要是一些地區和煤礦企業對《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宣傳貫徹不到位,沒有嚴格執行區域和局部“兩個四位一體”防突措施,特別是一些小煤礦甚至根本不實施區域防突措施,冒險採掘引發多起突出事故。三是通風瓦斯管理不到位。一些煤礦瓦斯抽採不達標,通風系統不完善,局部通風管理混亂,造成瓦斯窒息和爆炸事故。一些低瓦斯礦不認真落實通風瓦斯管理的規章制度,造成瓦斯事故,上半年有8起較大以上瓦斯事故發生在低瓦斯礦井。四是監測監控系統沒有發揮作用。一些煤礦企業傳感器安裝數量、位置不正確,日常維護管理不到位,不能保證系統正常運轉,關鍵時候不能發揮預警和斷電作用。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7月27日,溫家寶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時指出,搞建設、謀發展都必須牢固樹立科學、安全、可持續的理念,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把生命高於一切的理念落實到生産、經營、管理的全過程,堅決守住安全生産這條紅線;要求以煤礦等行業領域為重點,全面排查和消除安全隱患、落實和完善安全生産制度、嚴格落實安全生産責任、切實加強安全生産和監管能力建設、依法加強行政和社會監督、大力加強安全生産宣傳教育。此前,張德江副總理于7月21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安委會全體會議,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安全生産工作的重要決策部署,堅持以人為本、警鐘長鳴,從零開始、常抓不懈,繼續深入開展“安全生産年”活動,加強責任落實,加強安全監管,切實把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落到實處,進一步強化綜合預防措施,進一步減少事故總量,進一步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
各部門和各煤礦企業要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安全生産的重要決策部署,全面加強煤礦安全生産工作。要結合深入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安全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1〕26號,以下簡稱國辦發26號文件)和全國安全生産(專題)視頻會的要求,針對瓦斯防治方面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強監管監察,強力推進瓦斯綜合治理措施的落實,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煤礦瓦斯重特大事故發生。
(一)加大瓦斯隱患排查治理力度。要認真落實瓦斯防治重大隱患逐級掛牌督辦、公告制度,對檢查發現的通風系統不可靠、瓦斯抽採不達標、綜合防突措施不到位、監測監控系統不完好、現場管理不嚴格等突出問題,要實施掛牌督辦,推進整改。要嚴厲打擊超能力生産行為,對超能力生産的礦井,要責令停産整頓並追究責任。
(二)繼續深入開展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專項檢查。要把國辦發26號文件的貫徹落實情況作為正在開展的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專項檢查的重要內容,對沒有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的礦井,一律停産整頓;對不具備防突能力的小煤礦,要提請地方政府予以關閉。加強礦井揭露煤層管理,督促煤礦企業認真編制突出煤層揭露設計,對未經批准擅自揭露突出煤層或誤揭露煤層的,要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三)組織開展瓦斯超限管理的檢查。強化對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檢查,確保瓦斯監測準確可靠,對未實現聯網或不能實施上傳數據的,要限期整改。督促煤礦企業嚴格執行瓦斯超限立即停産撤人的要求,對瓦斯超限要比照事故處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實防範措施。因責任和措施不落實造成瓦斯超限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對瓦斯超限未認真追查處理或被責令停産整頓期間仍組織生産的礦井,要按要求提請地方政府予以關閉。
(四)組織開展對在建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檢查。對已批在建的30萬噸/年以下的高瓦斯礦井和45萬噸/年以下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要按照國家瓦斯防治相關政策標準,對其初步設計重新組織審查,督促煤礦企業完善和落實瓦斯防治措施。
(五)加快推進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要在制定完善“十二五”時期各煤礦企業和各産煤縣(市、區)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總體規劃的基礎上,按照各階段的目標要求,抓好今年建設目標和工作措施的落實。要進一步完善定期檢查驗收和通報制度,嚴把質量關,對工作進展存在問題的要分析原因,採取措施,加快進度。
請各産煤省(區、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及時將本通報轉發到轄區內相關部門和所有煤礦企業,並組織好貫徹落實工作。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