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推進青海省校方責任保險工作,完善校園意外傷害事故風險管理機制,有效防範教育風險,共建平安和諧校園,根據《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於青海省校(園)方責任保險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和《青海省教育廳關於做好青海省校(園)方責任保險有關事項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省教育廳近日下發了《青海省教育行業校方責任保險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校方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學校)對第三者(註冊學生)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全省範圍內由國家或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學(含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都應為學生投保校方責任保險。同時,提倡、鼓勵學校投保教師校方責任保險。
全日制普通中小學校(含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保險費為每生每年5元,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院校學生保險費為每生每年8元,保險費在學校公用經費中支出,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由政府財政給予幫助,統一交專業保險仲介機構投保。
校方責任保險保險期限為1年,保險期間為每年9月1日零時起,次年8月31日至24時止,期滿續保。
學生人身傷害賠償責任限額為每人每年累計30萬元;大中專學生財産損失賠償限額為每人每年1萬元。
《通知》還從組織與管理、各級教育部門和學校職責、風險管理顧問職責、保險公司職責、各保險公司承保區域方面制定管理辦法。
《通知》要求,各級教育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嚴格按照省政府辦公廳和省教育廳有關文件要求規範好本轄區內的校方責任保險工作,鼓勵提倡學生自願參加平安保險,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學生及其家長訂立保險合同,不得接受保險公司的委託代理銷售其保險産品。更不得接受保險公司的手續費等非法利益。(記者/趙靜 實習生/楊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