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後,個人在河湖禁止水域或區域游泳、滑冰,最高將被處以500元罰款。北京市政府法制辦9月6日就《北京市河湖保護管理條例(草案)》向社會徵求意見。與1999年頒布的《北京市城市河湖保護管理條例》相比,郊區河湖也將納入條例管理。
據了解,北京境內自西向東分佈著大清河、永定河等5大水系,大小河流221條,河道總長4000余公里。城市中心區有自然和人工湖泊30多處,水面面積1000多平方公里;郊區水庫82座,總庫容達93億立方米。
草案首次明確了野泳的處罰標準。在河湖禁止水域或區域進行游泳、滑冰等水上活動,個人最高將接到500元的罰單。如是組織行為,則對組織者或責任人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未經河湖管理機構同意,在河湖管理、保護範圍內臨時停放車輛的,每輛每次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此外,利用河湖開辦旅遊項目等活動,應保證河湖工程、生態環境、水體和水質的安全,並對旅遊項目和規模進行總量控制。開展水上旅遊項目,不得使用以柴油、汽油為動力的遊船。向河湖排水的,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入河水體水質須達標。為防止污染,河湖兩岸和湖泊、水庫、塘壩周邊1公里範圍內不得從事規模養殖、種植行為。不得毀壞或拆除列入保護名錄的河道、水域、水工建築物和遺址。
草案還規定了河湖管理範圍內禁止的14種行為。包括建設與河湖保護管理無關的建築物;非管理人員開啟、關閉河湖工程設備與設施;毀損堤防、護岸、閘壩等水工程建築、構築物;損毀防汛、水工水文監測和測量、河岸地質監測、通訊、照明、濱河道路等;行駛履帶車輛,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車輛;圍堤、修建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種植高稈作物、林木;損毀護堤護岸林木、花草、景觀;開辦各類商品交易市場、經營攤點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在防汛和緊急搶險期間,非防汛搶險車輛在大壩、堤防、閘橋、戧臺、河湖管理專用路通行;傾倒、堆放、棄置垃圾渣土等廢棄物;放養家畜、家禽、洗刷車輛、衣物和其它器具;毒魚、炸魚、電魚、設置攔河漁具,使用對河湖水體有害的魚藥和高毒、高殘留的農藥;其他破壞河湖環境保護和工程安全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