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東省政府發佈《山東省服務價格管理辦法》,規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重要服務價格監測制度,當重要服務價格異常波動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時,山東省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報請省人民政府採取適度的價格干預措施。當價格平穩後,由省人民政府解除價格干預措施。
服務價格實行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採取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三種價格形式,消費者可以對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提出調整建議,且有權自由選擇經營者為其提供服務。國家機關不得指定或者暗示消費者接受特定經營者的服務,也不得將職責範圍內的公務交其所屬機構辦理,變無償服務為有償服務,違者,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經營者不得依託國家機關或者以國家機關的名義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服務並收費,違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可處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