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匯交義務 加強匯交監管
——國土資源部礦産資源儲量司負責人解讀
《關於加強探礦權人放棄勘查區塊地質資料匯交管理的通知》
近期,國土資源部辦公廳出臺的《關於加強探礦權人放棄勘查區塊地質資料匯交管理的通知》對探礦權人地質資料匯交管理遇到的新情況,作出了新的規定。就有關問題,記者採訪了國土資源部儲量司負責人。
記者:怎樣理解“探礦權人申請放棄勘查區塊”?
負責人:探礦權人申請放棄勘查區塊,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在進行了一定地質工作後,認為該區域內勘查礦種的成礦條件不理想,不想繼續開展地質工作,主動放棄在該區域內的勘查;另一種情況是,根據2009年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規範探礦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新立探礦權有效期為3年,每延續一次時間最長為2年,並應提高符合規範要求的地質勘查工作水平。確需延長本勘查階段時間的,省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應組織進行專家論證,並進行審查,可再准予一次同一階段的延續,但應縮減勘查面積,每次縮減的勘查面積不得低於首次勘查許可證載明勘查面積的25%。
記者:據了解,目前一部分探礦權人在申請縮小勘查範圍前,不依法匯交放棄區塊的地質資料。這次出臺的《通知》在管理上怎麼解決?
負責人:我想,必須明確幾點:首先,依法匯交地質資料是探礦權人應履行的義務。按照國土資源部令第16號第十條第一款相關規定,探礦權人放棄勘查區塊範圍的,應在勘查許可證變更前匯交被放棄區塊的地質資料。第二,開展廣泛的公共服務是國土資源部門的重要職責。接收、保管好各類地質工作形成的地質資料,加強匯交管理包括做好放棄勘查區塊地質資料匯交管理,是當前地質資料管理中一件重要的工作。工作做好了,能夠提升國土資源部門的服務能力,可有效減少地質勘查重復投入,為後續地質工作的開展提供借鑒。
這次出臺的《通知》,就是要對地質資料匯交管理中遇到的一些新問題提出解決措施。具體措施是,探礦權人在申請辦理探礦權延續、保留、變更手續前,凡涉及縮小勘查區塊範圍,且在申請放棄勘查區塊範圍內開展了地質工作的,應履行地質資料匯交義務,領取《地質資料匯交憑證》;沒有開展地質工作的,應向負責礦産資源勘查年檢的管理機關提交《申請放棄勘查區塊內無需匯交地質資料意見表》等有關材料。
記者:為什麼選擇礦産資源勘查年檢管理機關作為審查機關?
負責人:選擇礦産資源勘查年檢管理機關作為審查機關,是為了方便探礦權申請人辦理手續。同時,對在放棄區塊內沒有開展地質工作的,由礦産資源勘查年檢管理機關審核《申請放棄勘查區塊內無需匯交地質資料意見表》的真實性,也增加了地質資料管理者的責任感,有利於地質資料匯交管理,有利於礦業權管理。
記者:形成地質資料需要一定時間,在《通知》出臺後探礦權人是否有足夠時間編寫地質報告?
負責人:已考慮到這個情況。所以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