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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調整港口建設費徵收政策 原徵收標準下降20%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9月30日 10時12分   來源:福建日報

    10月1日起,福建省將調整港口建設費徵收政策,徵收主體由原來港口經營人調整為海事管理機構;考慮到徵收的公平性,原徵收標準下降20%;取消原港口企業分成,調整為中央財政80%與地方財政20%的分配比例;使用統一徵收票據。這是記者日前從福建海事局舉行的新聞通氣會上獲悉的。

    根據新標準,今後國內出口貨物每重量噸(或換算噸)4元;國外進出口貨物每重量噸(或換算噸)5.6元;水泥、糧食、化肥、農藥、鹽、砂土、石灰粉在此基礎上減半徵收。國內出口集裝箱和內支線集裝箱20英尺每箱32元,40英尺每箱48元;國外進出口集裝箱20英尺每箱64元,40英尺每箱96元。20英尺和40英尺以外的其他非標準集裝箱按照相近箱型的收費標準徵收。

    同時,調整後免徵港口建設費的貨物擴大至:軍用物品,使館物品,聯合國機構的物品;國際過境貨物、國際中轉貨物、保稅貨物(辦理完進口清關手續的除外);郵件(不包括郵政包裹)和按客運手續辦理的行李、包裹;船舶自用的燃、物料,裝貨墊縛材料,隨貨物同行的包裝備品;漁船捕獲的魚鮮以及同行的防腐用冰和鹽,隨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飼料;空集裝箱(商品箱除外);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據了解,目前海事部門已在全省沿海布設了36個直收點和43個代收點,繳費人可以直接到馬江海事處徵收點、海滄海事處、泉州外輪代理有限公司等各地海事管理機構直收或代收單位繳納港口建設費。(記者 吳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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