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城市運動會
紀錄統計和公佈實施細則》的通知
體競字[2011]186號
第七屆全國城市運動會各參賽單位、有關運動項目管理中心:
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城市運動會紀錄統計和公佈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體育總局章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城市運動會紀錄統計和公佈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城市運動會(簡稱七城會)決賽紀錄的統計和公佈工作,依據《關於我國運動員創造的世界紀錄、亞洲紀錄和全國紀錄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89]體訓競綜字34號),特製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田徑、游泳、射擊、射箭、舉重、自行車6個項目在七城會上創(超)紀錄的統計和公佈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七城會決賽期間,田徑、游泳、射擊、射箭、舉重、自行車項目統計和公佈的紀錄分別是:
田徑項目:創世界紀錄、世界青年紀錄、亞洲紀錄、亞洲青年紀錄、全國紀錄、全國青年紀錄、全國少年紀錄;
游泳項目:創世界紀錄、亞洲紀錄、全國紀錄;
射擊項目:超世界紀錄、世界青年紀錄、亞洲紀錄,創全國紀錄;
射箭項目:超世界紀錄、世界青年紀錄、亞洲紀錄,創全國紀錄;
舉重項目:超世界紀錄、世界青年紀錄、亞洲紀錄、亞洲青年紀錄,創全國紀錄和全國青年紀錄;
自行車項目:超世界紀錄、世界青年紀錄、亞洲紀錄、亞洲青年紀錄,創全國紀錄和全國青年紀錄。
第四條七城會決賽期間,同一小項的同組(輪)比賽中,多人(隊)成績刷新原紀錄成績的,大會只統計並公佈其中最好成績為創(超)該項紀錄。
同一小項的不同組(輪)比賽中,後組(輪)最好成績高於前組(輪)最新成績者,方統計並公佈為創(超)該項紀錄。
第五條 運動員創(超)世界紀錄、世界青年紀錄、亞洲紀錄、亞洲青年紀錄、全國紀錄、全國青年紀錄、全國少年紀錄後,經裁判長(賽事主管)審核並簽字後,報大會競賽部備案。
第六條 創(超)紀錄的運動員須按七城會有關規定進行興奮劑檢查。
第七條七城會決賽期間組委會統計和公佈的紀錄須以運動會開幕前國際單項體育組織和國家體育總局最新公佈的紀錄為依據,按照《管理辦法》([89]體訓競綜字34號)和各單項競賽規則執行。
第八條 有紀錄項目的競賽委員會須嚴格按照國際競賽規則組織比賽,為運動員創造紀錄能夠得到國際單項體育組織批准創造條件。
凡符合申報紀錄條件的,由全國運動項目單項協會按規定及時向國際單項體育組織申報新紀錄。
第九條對七城會決賽期間創世界紀錄的運動員,閉幕式上頒發體育運動榮譽獎章;對超世界紀錄的運動員,頒發體育運動一級獎章。
第十條七城會中出現賽風賽紀或興奮劑問題的運動員,取消其授予體育運動獎章資格;已經授予的,撤銷其稱號並收回獎章和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