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近日頒布修訂後的《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將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新建發電機組進入商業運營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辦法》旨在規範新建(包括擴建、改建)發電機組進入商業運營及在役機組退出商業運營管理,維護電力企業和電力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辦法》適用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核準的與地(市)級及以上電網並網運行的火力、水力、風力發電機組。《辦法》提出,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的相關工作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則。
《辦法》對新建機組並網調試工作程序和要求、新建機組進入商業運營的條件和程序作出了明確規定。《辦法》規定,新建發電機組進入商業運營前應當完成以下工作:新建火力發電機組按《火力發電建設工程啟動試運及驗收規程》要求完成分部試運、整套啟動試運。新建水力發電機組按《水電站基本建設工程驗收規程》要求完成帶負荷連續運行、可靠性運行。新建風力發電項目按《風力發電場項目建設工程驗收規程》要求完成單臺機組調試啟動試運、工程整套啟動試運。
《辦法》對新建機組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的結算進行了詳細規定。新建發電機組調試運行期上網電價(簡稱調試電價)按照當地燃煤發電機組脫硫標桿上網電價的一定比例執行。其中,水電按照50%執行,火電按照80%執行;水電以外的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自並網發電之日起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批復的上網電價。調試期間如國家調整標桿上網電價,則調價時點後的調試電價按照調整後價格的相應比例執行。
《辦法》規定,新建發電機組調試運行期差額資金的50%納入並網發電廠輔助服務補償資金,其餘計入電網企業收入。電網企業應做好差額資金的統計工作,按規定管理使用輔助服務補償資金,按年度向相應電力監管機構備案。尚未建立輔助服務補償機制的地區,應按年度將新建發電機組調試運行期差額資金的50%補償給為新建發電機組調試運行提供輔助服務的發電企業,具體補償辦法由所在電網企業商有關發電企業提出,報相應電力監管機構備案。
《辦法》還對在役機組退出商業運營的條件和程序作出了規定。《辦法》明確,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對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發生爭議的,應本著平等、自願、誠信的原則協商解決;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電力監管機構按有關規定進行協調和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