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6日出臺小貸公司新政——《關於深入推進小額貸款公司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就小貸公司的準入條件、資金來源渠道、服務模式創新、規範管理等方面作了適度放寬和調整,進一步促進全省小貸公司做強做優,實現規範、健康、可持續發展。
適度放寬準入條件
此次新政的一大亮點是適度放寬了小貸公司的準入條件。小貸公司的主發起人及其關聯股東首次入股比例上限擴大到30%,但不得再參股本縣域其他小貸公司;對已設立的小貸公司增資擴股,註冊資本則不再設上限;鼓勵經營層和業務骨幹入股小貸公司;允許符合條件的企業到本地區欠發達縣域主發起設立小貸公司;探索設立一定數量的專業性、區域性較強的小貸公司,並支持在國家級和省級高新技術開發區設立小貸公司。
新政還適度擴大了服務範圍。運行情況良好、資本金規模較大、風險管控嚴密、連續兩年考評為優秀的小貸公司,經相關政府及省級職能部門批准,可到省內欠發達地區及本市域範圍內的鄉鎮設立分支機構;對設在主城區的小貸公司,經批准同意,可在同城範圍內設立分支機構並開展貸款業務。
資金來源有望多樣化
對試點三年來一直困擾著眾多小貸公司的資金來源渠道有限這一難題,新政給出了清晰的“答案”。首先,探索擴大融資比例。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小貸公司開展資金批發業務與小額貸款零售業務合作,對堅持服務“三農”和小企業、合規經營、風險控制嚴格、利率水平合理的小貸公司,其融資比例可放寬到資本凈額的100%。資金來源渠道主要包括:擴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資比例,小貸公司可自主選擇若干家銀行融資;經市級相關職能部門同意,可向主要法人股東定向借款,借款資金來源必須是主要法人股東的自有資金,借款利率一般不超過同期銀行融資利率;經同意,也可在本市域範圍內小貸公司之間進行資金調劑拆借。
其次,穩步拓展直接融資渠道。優秀小貸公司可與銀行、地方金融資産交易平臺合作開展資産轉讓等業務,回購式資産轉讓業務規模不得超過小貸公司資本凈額的50%;鼓勵符合條件的小貸公司通過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融資。
此外,新政還鼓勵小貸公司與金融機構開展保險代理、租賃代理、基金代理等業務合作,提高中間業務收入比重,逐步降低貸款利率水平。
小貸業務設紅線
新政對小貸公司開展小額、分散業務也設置了相應的“紅線”,核心內容是“三不得”、“三嚴禁”:“三不得”即單戶100萬元以下的小額貸款以及種植業、養殖業等純農業貸款餘額佔比不得低於70%;貸款期限在2個月以上的經營性貸款餘額佔比不得低於70%;對貸款客戶不得在貸款利息之外以任何名義收取手續費、諮詢費;“三嚴禁”即嚴禁變相提高貸款利率,嚴禁賬外經營,嚴禁貸款資金流向泡沫産業和民間借貸市場。
同時,建立退出機制。一旦發現小貸公司有非法吸收公眾資金、發放高利貸或變相超額提高貸款利率、賬外經營、違規融資、違規放貸等重大違紀違規行為,或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相關地方政府及職能部門將嚴肅查處,責令停業整頓。對情形嚴重者實施關閉清算等市場退出措施,或者由實力強、經營規範的優秀小貸公司收購兼併,確保風險可控。(記者 金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