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吉林省防火安全委員會出臺《火災隱患分級整治指導意見》,要求各地採取積極措施,認真抓好落實。
《意見》指出,各地要建立火災隱患信息收集、研判分級、信息通報、督辦整治、公示曝光、指導考核等配套制度,健全聯合執法機制、多警聯勤機制、火災隱患舉報投訴和獎勵機制,協調構建以黨委、政府領導,公安相關警種、相關部門機構、相關單位組織和公民群眾為主體的火災隱患整治力量體系,全面建立普遍動員、信息主導、動態掌控、協同聯動、分級整治的火災隱患整治警務工作模式。
《意見》對火災隱患進行明確分級。一級火災隱患:違反現行消防法規或技術標準,不能立即改正的下列火災隱患被列入一級火災隱患:1.重大火災隱患;2.經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或實施行政處罰拒不整改的火災隱患;3.涉及多個責任主體或責任主體為國家機關的火災隱患;4.實施整改措施影響當地生産生活和其他整改難度大的火災隱患。
二級火災隱患:違反現行消防法規或技術標準,不能立即改正的下列火災隱患:1.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佈局,影響公共安全的;2.建築耐火等級或建築構件不符合耐火性能要求的;3.影響滅火救援行動、人員安全疏散逃生的;4.改變防火分區,容易導致火災蔓延擴大的;5.消防設施缺損或未完好有效,影響防滅火功能的;6.存在生産、儲存、居住“三合一”或“多合一”場所的;7.違反規定使用易燃、可燃建築裝飾材料,增加火災荷載的;8.違反規定使用生産、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易導致火災或增加火災危害後果的;9.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火災隱患。
三級火災隱患:1.違反現行消防法規或技術標準,但危害程度輕微,整改難度較小,可以立即整改的火災隱患;2.符合法定條件,可以責令限期改正的一般火災隱患。
《意見》規定,公安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應于5個工作日內,對收集登記的火災隱患進行研判(重大火災隱患組織集體討論或專家論證),綜合分析評估火災隱患的性質、形成原因、嚴重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最後認定火災隱患級別,錄入火災隱患信息數據庫。各級公安消防機構每月(季)度綜合分析研判本地區一二級火災隱患情況和整治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和工作對策。
《意見》明確,一級火災隱患原則上由各級公安消防機構協同有關部門機構監督整改。重大火災隱患由公安機關書面提請當地政府掛牌督辦;權屬關係複雜、責任主體不明確,或者責任主體為國家機關以及實施整改影響當地生産生活的一級火災隱患,由公安消防機構提請公安機關書面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督辦,並報上一級公安消防機構備案。二級火災隱患由公安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按照管轄權限分別協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責任主體的上級主管單位監督整治。三級火災隱患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按照管轄權限分別監督整治。
火災隱患實行分級整治,在真正意義上實現了“誰主管、誰負責”監督機制。為此,《意見》要求,各級防火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對檢查發現的一、二級火災隱患,要在2日內移送同級公安消防機構查處。凡沒有將發現的一、二級重大火災隱患及時上報並由此造成重大火災事故的,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封錫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