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稀土專項整治行動聯合檢查的通知
工信部聯原[2011]525號
有關省(區)工業主管部門、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廣東分署,呼和浩特、滿洲裏、南京、福州、廈門、南昌、青島、長沙、南寧、成都、昆明海關:
為深入推進稀土專項整治行動,經稀有金屬部際協調機制辦公室研究,決定由相關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對重點稀土省(區)稀土專項整治工作情況進行聯合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內容
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工信部聯原[2011]352號)、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2011]105號)、環境保護部(環辦函[2011]362號、環發[2011]48號)、海關總署(署監發[2011]287號)部署的稀土礦山開採、生産、環保、出口秩序專項整治行動要求,重點檢查內容如下:
(一)各地貫徹落實國務院稀土文件和部門專項整治文件的工作部署、工作進展、主要成效及存在問題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二)稀土礦山、冶煉分離企業落實有關部門專項整治要求情況,主要包括:本省(區)清理稀土探礦權、採礦權情況,是否存在違法勘查開採和超總量控制指標開採行為;稀土礦山和冶煉分離企業落實國家指令性生産計劃情況,無計劃、超計劃企業是否全部停産;是否存在買賣非法稀土礦産品、冶煉分離産品行為;稀土礦山、冶煉分離企業是否按照環保標準和有關要求,開展了環保核查及企業符合環保要求情況,是否存在漏查和不達標企業仍在生産的情況。稀土出口企業有無走私、違規行為。
(三)各專項整治行動主要做法、存在的問題和整改措施。
二、檢查方式
(一)聽取彙報。請有關省(區)政府辦公廳或工業主管部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彙報落實國務院稀土文件要求及稀土礦山開採、生産、環保、出口秩序專項整治行動進展情況和取得的階段性成效,並準備相關文字材料(一式十份)。
(二)現場檢查和抽查。檢查部分稀土礦山、冶煉分離企業執行國家稀土礦山開採、生産、環保、出口秩序專項整治行動情況,已被叫停的企業是否停止生産,正在生産企業是否存在買賣非法礦産品等行為,被查企業應按檢查表(見附件1)要求提供相關數據、資料。檢查了解地方海關打擊稀土走私情況。每省(區)檢查或隨機抽查3-5家企業,視情況召開相關企業參加的座談會。
(三)交換意見。檢查結束後,與省(區)相關部門交換檢查意見,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
三、檢查組組成
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海關總署牽頭,外交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監察部、財政部、商務部、國資委、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安全監管總局參加,邀請中央辦公廳督查室、科技部、法制辦、新聞辦、證監會等部門參加。檢查內蒙古、江西、江蘇、福建、山東、湖南、廣東、廣西、四川、雲南等10個省(區)。
第一組:國土資源部為組長單位,檢查內蒙古和山東。
第二組:環境保護部為組長單位,檢查四川和湖南。
第三組:海關總署為組長單位,檢查廣東和福建。
第四組:工業和信息化部為組長單位,檢查江西和江蘇。
第五組:工業和信息化部為組長單位,檢查廣西和雲南。
四、時間安排
2011年11月11日至25日。
五、有關要求
(一)各省(區)由省(區)政府辦公廳或工業主管部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做好檢查準備工作,積極配合檢查組制定本地區檢查方案,填寫專項整治情況匯總表(見附件2),確保檢查工作順利實施。
(二)檢查結束後,召開檢查組專題會議,總結聯合檢查工作情況,向稀有金屬部際協調機製成員單位通報。
(三)在檢查期間,接待工作要一切從簡。
請有關單位按上述要求做好檢查準備工作。
聯絡人:國家稀土辦公室 施耀強、劉玉柱
聯絡電話:010-68205584 68205580(含傳真)
附件:1. 稀土企業情況檢查表
2. 稀土礦山、冶煉分離企業落實專項整頓要求情況匯總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土資源部
環境保護部
海關總署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1:
稀土企業情況檢查表
説明:檢查1-10月份數據;有些欄內填有或無;單位:噸。
説明:對企業無計劃生産、超計劃生産要立即停産,並提出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