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加強農村社會管理,進一步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日前,農業部、監察部就進一步加大農村集體財務公開力度聯合下發通知,要求按照新修訂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規定》,真正把農村民主管理和財務公開落到實處。
《規定》指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財務公開制度,要定期將其財務活動情況及其有關賬目,以便於群眾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實向全體成員公開,接受成員監督;實行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的,代理機構應當按規定及時提供相應的財務公開資料,並指導、幫助、督促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財務公開。財務公開的內容包括財務計劃、各項收入、各項支出、各項資産、各類資源(包括集體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園地、灘塗、水面、“四荒地”、集體建設用地等)、債權債務、收益分配,以及其他需要公開的事項共8大類,44小項。
《規定》要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規定的公開內容進行逐項逐筆公開。凡涉及集體土地徵佔補償及分配情況,集體資産資源發包、租賃、出讓、投資及收益(虧損)情況,集體工程招投標及預決算情況,“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及使用情況等重大事項,應當進行專項公開。集體財務至少每季度公開一次;財務往來較多的,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開一次。對於多數成員或民主理財小組要求公開的內容,應當及時單獨進行公開;涉及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開。財務公開除在傳統固定的公開欄進行公開的同時,還可以通過廣播、網絡、“明白紙”、會議、電子觸摸屏等形式進行輔助公開。
《規定》強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內容必須真實可靠。財務公開前,應當由民主理財小組對公開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核,提出審查意見。財務公開資料經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民主理財小組負責人和主管會計簽字後公開,並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備案。集體財務公開後,其主要負責人要及時安排專門時間,解答群眾提出的質疑和問題,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要及時答覆解決;一時難以答覆解決的,要作出解釋。不得對提出和反映問題的群眾進行壓制或打擊報復。《規定》同時還要求,鄉(鎮)、村兩級要建立集體財務公開檔案管理制度,並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及民主理財小組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作出了具體要求。
據了解,《規定》適用於按村或村民小組設置的集體經濟組織,以及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撤村後代行原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農村社區(居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産權制度改革後成立的股份合作經濟組織。本《規定》共分19條,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6日兩部印發的《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