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森林防火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規定》對河北省1996年7月制定的《河北省森林防火實施辦法》進行了修改和完善。
《規定》提出,森林防火工作要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規定》對各級政府在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基礎設施,強化經費保障,加強隊伍建設,健全組織機構,加強監督檢查,嚴格考核獎懲等方面的職責進行了細化。
近年來,河北省每年都組織大量人力物力,全面清理墳頭、林邊、地邊、礦邊和防火隔離帶內可燃物,有效降低火災發生幾率,因此,《規定》首次提出各級政府應鼓勵並支持轉換、降解林區內可燃物載量。另外,《規定》加大了對野外火源的管控力度,規定在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為河北省森林防火期,期間禁止在森林防火區吸煙、亂丟火種,燃放煙花爆竹、祭祀用火、點放孔明燈,烤火、野炊,燎地邊、燒秸稈、燒荒、焚燒垃圾和其他未經批准的用火。
《規定》提出,任何人發現森林火災應當立即報警;當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接到衛星監測林火熱點、航空觀測火點或者其他火情報告後,要立即派人趕赴現場調查核實,按有關規定逐級上報。森林火災發生後,應當成立撲救前線指揮部,負責制定實施撲火方案,調整和調動撲火隊伍,及時報告火災撲救情況,調動撲火救災人力、物資,做好後勤保障、醫療救助和宣傳報道等工作。森林火災撲滅後,對火災現場進行全面清理檢查,看守火場不少於24小時。
《規定》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將森林防火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森林火災撲救人員和森林防火工作人員按高危行業落實有關待遇。對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規定給予醫療、撫恤。(通訊員孫閣、張濤 記者曹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