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
印發煤礦瓦斯防治工作“十條禁令”的通知
安監總煤裝〔2011〕182號
各産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全國煤礦瓦斯防治現場會精神,加強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産建設行為,強化瓦斯先抽後採、抽採達標,嚴格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煤礦重特大瓦斯事故,根據《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産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等法律、行政法規,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研究制定了《煤礦瓦斯防治工作“十條禁令”》(以下簡稱“十條禁令”),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煤礦企業要認真落實“十條禁令”的要求,對存在的問題認真進行整改。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發現違反“十條禁令”的行為,應當依法嚴厲查處。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二Ο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煤礦瓦斯防治工作“十條禁令”
一、禁止煤礦無證無照、證照不全、證照暫扣等非法生産建設行為
煤礦安全監管監察機構發現違法生産建設礦井,要一律責令停産整頓,並依法嚴厲處罰;對非法生産建設和經整頓達不到要求的礦井,要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關閉取締。
二、禁止核準建設30萬噸/年以下的高瓦斯礦井和45萬噸/年以下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新建項目
“十二五”期間,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一律停止核準30萬噸/年以下的高瓦斯礦井和45萬噸/年以下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新建項目;已批在建的同類礦井項目,應當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瓦斯防治相關政策標準重新組織審查其初步設計,並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則一律依法停止建設。
三、禁止應進行瓦斯抽採的礦井在瓦斯抽採未達標區域進行採掘活動
煤礦企業要嚴格執行《煤礦瓦斯抽採達標暫行規定》(安監總煤裝〔2011〕163號),應進行瓦斯抽採的礦井必須建立瓦斯抽採系統,並進行抽採效果評判,實現瓦斯抽採效果達標,否則一律依法停産整頓。
四、禁止在綜合防突措施效果不達標的突出煤層進行採掘活動
突出礦井要嚴格執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9號),建立防突機構和隊伍,落實區域和局部“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實現防突效果達標,否則一律依法停産整頓,並依法嚴厲處罰;經停産整頓仍達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關閉。
五、禁止9萬噸/年及以下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經防突能力評估擅自組織生産
煤礦企業要嚴格執行9萬噸/年及以下突出礦井停産整頓的要求,未經評估的不得進行採掘活動;凡是經評估後不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礦井,一律依法停産整頓,或由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企業兼併或重組,否則一律依法關閉。
六、禁止礦井瓦斯超限作業
煤礦企業要嚴格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安全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1〕26號)關於“瓦斯超限,立即停産撤人,並比照事故處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實防範措施”的要求。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個月內發生2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産整頓;凡是1個月內發生3次瓦斯超限未追查處理,或被責令停産整頓期間仍組織生産的,一律依法關閉。
七、禁止擅自降低礦井瓦斯等級
煤礦企業要嚴格執行《煤礦瓦斯等級鑒定暫行辦法》(安監總煤裝〔2011〕162號),發生瓦斯動力現象、符合瓦斯等級升級條件的礦井應及時進行瓦斯等級鑒定,落實瓦斯防治措施,否則一律依法停産整頓。
八、禁止礦井在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運行不正常的情況下進行採掘活動
煤礦企業要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安裝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並確保監測監控系統裝備齊全、數據準確、斷電可靠、處置迅速,否則一律依法停産整頓。
九、禁止採掘工作面無風、微風作業
煤礦企業要嚴格礦井通風管理,做到礦井通風系統合理、設施完好、風量充足、風流穩定,否則一律依法停産整頓。
十、禁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
煤礦企業應當嚴格執行煤礦礦用産品安全標誌管理制度,及時淘汰不合格的電氣設備,嚴防電氣失爆,否則一律依法停産整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