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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發佈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若干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12月01日 09時48分   來源:河南省人民政府網站

    河南省政府近日發佈了《關於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根據意見,到“十二五”末,河南省城鎮居民住房保障覆蓋面將達到20%左右,對於完不成保障房建設任務的城市,一律不得興建和購置政府辦公用房。

    河南省開建保障房210萬套主要佈局在中心城區根據《意見》,“十二五”期間,河南省將開工建設保障性住房210萬套,其中廉租住房45.9萬套、公共租賃住房61.8萬套、經濟適用住房45.4萬套、限價商品房13萬套、棚戶區改造(含林區、墾區危房改造)43.9萬套。到“十二五”末,河南省城鎮居民住房保障覆蓋面達到20%左右,逐步建立以公共租賃住房為主的多層次城鎮住房保障體系。按照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設相結合的原則,廉租住房主要佈局在省轄市、縣(市)中心城區,省轄市城區公共租賃住房安排規模不低於年度任務總量的40%。

    商品房必須配建保障房具體面積有規定《意見》對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的建築面積等都做了具體規定,其中公共租賃住房單套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戶型為主。廉租住房單套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經濟適用住房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銜接,單套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新建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商品住房項目要按照不低於項目總規劃建築面積1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對集中建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經省轄市政府批准可按照項目總規劃建築面積10%左右的比例配建商業用房或商品住房。對於未按規定落實配建政策的項目,不得進行土地出讓、不得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相關手續。

    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不得興建辦公用房《意見》規定,省級財政採取以獎代補的方式對省轄市、縣(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給予資金支持。省轄市、縣(市)政府要按照規定的渠道和標準足額籌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資金。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全部用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省轉貸各地的中央代發地方債券資金、城投債要優先安排用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2012年1月1日後成交的出讓土地,直接按照土地出讓收入不低於3%的比例,按宗提取作為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並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統籌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任務的城市,一律不得興建和購置政府辦公用房。

    安居工程供地不到位停辦商業開發土地手續優先審批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各級政府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用地實行計劃單列,並列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做到優先供應、應保盡保。省政府每年從新增土地指標中安排一定比例專項用於保障性安居工程,並將土地指標直接下達到符合條件的項目。省轄市、縣(市)政府要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用地儲備制度。依法收回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和儲備土地應優先安排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對未按規定時限落實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地計劃的省轄市、縣(市),一律停辦商業開發土地供應手續,不得進行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掛牌,並根據情況扣減下年度建設用地指標。

    騙取保障性住房必須退回5年內不得申請加強保障性住房準入、退出管理。省轄市實行“三審兩公示”制度,縣(市)實行“兩審兩公示”制度,建立健全退出機制,對保障對象因收入、住房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通過停止補貼、騰退保障性住房等方式及時實現退出。申請人故意隱瞞、虛報或偽造有關信息,或採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騙取保障性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門責令其退回保障性住房或補貼資金,並將當事人的行為記入住房保障誠信檔案,5年內不受理其城鎮住房保障申請。進一步加快住房保障管理信息化平臺建設,2012年3月底前實現省、市、縣三級信息平臺聯網,對住房保障對象家庭住房和經濟狀況及其他情況變化進行動態監測。

    實行質量終身負責制完善配套服務設施嚴格實行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分戶驗收制和永久性標誌牌制。大型居住社區要同步編制市政公用、公共建築、交通等各類專業規劃,將專業規劃成果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並加強相互之間的協調與銜接。要優化戶型設計,力爭在較小的空間內滿足基本居住需求,做到“面積不大功能全、佔地不多環境美、造價不高品質優”。集中建設的保障性住房項目,要同步建設給排水、燃氣、垃圾中轉站、商業網點、學校、幼兒園及物業管理用房等市政和公共服務配套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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