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華中電網電價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1]2623號
湖北、湖南、河南、江西、重慶、四川省(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電力公司,華中電監局,河南、湖南、四川電監辦,華中電網公司:
為適當疏導電價矛盾,保障電力供應,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促進節能減排,經商國家電監會、國家能源局,決定適當調整電價水平。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當提高火電企業上網電價
(一)為疏導煤炭價格上漲對發電成本的影響,適當提高有關省(市)統調燃煤發電企業上網電價,提價標準(含稅,下同)每千瓦時分別為:湖北省3.3分錢、湖南省3.7分錢、河南省2.8分錢、江西省3.7分錢、四川省4分錢、重慶市3.8分錢。上述省(市)燃煤發電企業標桿上網電價同步調整。對電價水平偏低、經營困難的統調燃煤發電企業上網電價適當多調,有關發電企業具體電價水平見附件一。
(二)將河南中原燃氣發電有限公司和鄭州燃氣發電有限公司臨時結算上網電價調整為每千瓦時0.553元。
二、核定和調整部分水電企業上網電價
(一)核定湖北省老渡口、周家垸、崔家營航電樞紐、三里坪和潘口水電站臨時結算上網電價每千瓦時分別為0.38元、0.38元、0.38元、0.395元和0.38元,四川省瀘定、深溪溝、鴨嘴河和毛爾蓋水電站臨時結算上網電價每千瓦時分別為0.3元、0.3元、0.32元和0.32元,重慶市草街航電樞紐、銀盤水電站臨時結算上網電價每千瓦時為0.33元,自投入商業運營之日起執行。
(二)為緩解水電企業經營困難,適當提高湖北、湖南、河南、四川省部分水電企業的上網電價。葛洲壩電廠送湖北基數電量上網電價調整為每千瓦時0.195元,其餘電量上網電價調整為每千瓦時0.255元。貴州省三板溪、挂治水電站送湖南落地電價調整為每千瓦時0.39元。重慶市裝機總容量5萬千瓦以上水電站上網電價調整為每千瓦時0.32元。有關發電企業具體電價水平見附件一。
三、開展脫硝電價試點
為鼓勵燃煤發電企業落實脫硝要求,四川省安裝並運行脫硝裝置的燃煤發電企業,經國家或省級環保部門驗收合格的,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後,試行脫硝電價,電價標準暫按每千瓦時0.8分錢執行。
四、提高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標準
根據可再生能源發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我委印發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發改價格[2006]7號)有關規定,將向除居民生活和農業生産以外的其他用電徵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標準提高至每千瓦時0.8分錢。
五、提高電網銷售電價
(一)有關省(市)銷售電價平均提價標準每千瓦時分別為:湖北省3.52分錢、湖南省3.7分錢、河南省3.37分錢、江西省3.56分錢、四川省2.71分錢、重慶市3.78分錢。各類用戶調價後具體電價標準見附件二至附件七。其中,對居民生活用電試行階梯電價制度,具體方案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我委下發的《關於居民生活用電試行階梯電價的指導意見》組織價格聽證後實施。
(二)進一步完善銷售電價結構。同意重慶、湖南、四川省(市)將非居民照明、商業與非普工業用電合併為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類別。適當提高湖北省兩部制電價中基本電價的比重。
六、執行時間
以上電價調整自2011年12月1日起執行。
七、有關要求
(一)各省(市)價格主管部門要精心組織,週密安排,認真做好本次電價調整工作,確保相關政策及時落實到位。
(二)各電力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電價政策,切實加強管理,挖潛降耗,保證正常生産經營,確保電力供應安全穩定。
(三)各地不得超越價格管理權限,擅自對高耗能企業實行優惠電價措施;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發電企業上網電價和電力用戶用電價格。價格主管部門和電力監管機構要加強對電價政策執行情況的指導和監管,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附件:一、華中電網部分發電企業上網電價表(略)
二、湖北省電網銷售電價表(略)
三、湖南省電網銷售電價表(略)
四、河南省電網銷售電價表(略)
五、江西省電網銷售電價表(略)
六、四川省電網銷售電價表(略)
七、重慶市電網銷售電價表(略)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