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期間福建省計劃關閉小煤礦不少於17處,淘汰落後産能不少於66萬噸。到2015年,煤炭落後産能全面淘汰,全省小煤礦數量嚴格控制在290處以內。福建省經貿委近日下發省“十二五”期間進一步推進煤炭行業淘汰落後産能工作的通知,明確了淘汰落後的標準和目標任務。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福建實際,凡屬下列14種情形之一的煤礦為落後産能煤礦,將予以淘汰:
不符合國家煤炭産業政策及福建礦産資源規劃和礦區總體規劃的;
採礦許可證範圍平面投影存在相互重疊的煤礦,且其開採佈局專項安全評價結論或安評報告專家論證結論不合格的;
煤炭生産許可證登記生産能力或採礦許可證生産規模為3萬噸/年及以下的;
亂採濫挖,資源浪費嚴重,採區回採率連續3年平均低於50%的;
採煤工作面採用人力或畜力運輸煤炭、主巷掘進面採用手鎬掘進及人力裝岩的;
存在煤與瓦斯突出、自然發火、衝擊地壓、水害威脅等重大安全生産隱患,經論證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
存在重大安全生産隱患被責令停産整頓、擅自從事生産的;
3個月內發生超層越界開採、未經批准擅自開啟密閉、開採保安煤柱等非法違法行為2次及以上的;
列入煤炭資源整合範圍和正在建設的煤礦,在整合和建設過程中違法組織生産的;
被責令停産停建整頓,並經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專家論證建議關閉的;
經有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認定,採礦許可證範圍內煤炭資源已枯竭的;
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不符合福建有關規定的;
發生一次死亡5人及以上煤礦安全生産事故的;
煤礦生産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等明令禁止或要求淘汰的。
根據通知,對落後産能煤礦,限期(一般不超過1年)整改,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將堅決關閉。對提前超額完成淘汰落後産能任務的縣(市、區),在符合有關政策和同等條件的前提下,優先支持其新建、改擴建煤礦項目核準,優先保障其煤炭鐵路運力。新建礦井最小規模為9萬噸/年,總産能30萬噸/年以下規模的煤礦企業不得申請開辦新礦。 (記者 王永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