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於專科醫院設置審批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
衛醫政發〔2011〕8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發展改革委衛生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意見的通知》有關精神,拓寬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渠道,進一步完善我國醫療服務體系,滿足人民群眾的多層次、多樣化醫療服務需求,經研究,就專科醫院設置審批管理作出以下規定:
一、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規劃設置各類專科醫院。
二、設置專科醫院,應當符合醫療機構設置基本條件,並同時達到以下要求:
(一)現有醫療資源不能滿足該專科醫療服務需求;
(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對該類專科醫院作出規劃;
(三)名稱符合醫療機構命名基本原則和規定;
(四)具有二級以上規模,專科特點明顯,能夠輻射一定區域;
(五)具有穩定的學科帶頭人和技術團隊,能夠提供與其級別相適應的專科醫療服務;
(六)該專科具有完整、科學的基礎理論體系,技術成熟且安全有效,符合醫學倫理道德。
三、以下文件中有關專科醫院的規定不再適用:
(一)2008年衛生部《關於醫療機構審批管理的若干規定》(衛醫發〔2008〕35號)第六條中關於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不得擅自批准設置衛生部未明確基本標準專科醫院的規定;
(二)1996年衛生部《關於發佈<眼科醫院基本標準(試行)>、<婦産科醫院基本標準(試行)>、<耳鼻喉科醫院基本標準(試行)>的通知》(衛醫發〔1996〕第24號)中目前我國不設二級眼科醫院的規定;
(三)1994年衛生部《關於下發<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的通知》(衛醫發〔1994〕第30號)中目前我國不設二級心血管病、血液病、皮膚病和整形外科醫院的規定。
四、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在專科醫院的設置審批中,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作到規範有序、確保醫療質量和安全。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