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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明年起實施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12月13日 10時26分   來源:海南日報

    亂收費、挪用扣押的財物、不公開政務、不認真執行上級行政決定……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海南省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對行政執法機關或執法人員存在的這些行為,將要追究過錯責任。12日上午,省政府召開學習貫徹《辦法》會議,對《辦法》進行集中宣傳和實施前的崗位培訓。

    據省政府副秘書長、法制辦主任屈建民介紹,自2007年起,海南省就醞釀、研究制定和推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今年11月,《辦法》經省政府第6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推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有利於建立和完善權責明確、行為規範、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切實提高行政執法水平,是行政執法機關內部管理方式的一次變革。同時,填補了當前法律法規的空白。

    《辦法》所指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違法履行法定職責,尚不足以移送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追究其違法犯罪責任或行政紀律責任的,所應承擔的行政責任。

    根據《辦法》,行政執法機關或行政執法人員具有12種行為之一的,要追究過錯責任。今後,凡不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適用法定依據錯誤的;超越法定職權的;主要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的;不依法給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賠償、行政給付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要追責。

    不履行政務信息公開義務,或公開的內容不全面、不真實的;截留或挪用查封、扣押、沒收、徵收財物的;違反規定亂收費,或要求行政管理相對人接受其有償服務、購買指定商品、承擔其他非法定義務的;不依法公示徵收或徵用項目、標準、範圍、依據,或不依法對被徵收、徵用人給予補償的;拖延或者不認真執行上級機關依法作出的行政決定的等等行為,也要追究過錯責任。

    對於以上行政執法違法行為,經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法院、檢察院、政府及其監察、審計等部門確認後,即可認定為行政執法過錯,追究過錯責任。

    追究過錯責任有下列幾種形式: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取消年度評優評先資格、誡勉談話、通報批評、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責令公開道歉等等。根據情節輕重,上述追究形式可單獨或者合併使用。(記者胡續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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