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出版總署日前發佈《國家印刷複製示範企業管理辦法》,全文共16條,明確提出到“十二五”期末,在全國建100家左右國家印刷示範企業和10家左右國家光盤複製示範企業。《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聞出版總署將通過對示範企業的認定、掛牌、扶持和宣傳,進一步優化産業結構、培育優勢企業,加快自主創新和技術進步,鼓勵節能減排,倡導綠色印刷,引導整個産業實現轉型和升級。經過認定的示範企業,新聞出版總署建議其所在地政府給予扶持和獎勵。其中産業扶持政策特別值得關注,“認定成為示範企業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出版物印刷企業、其他印刷品印刷企業或者只讀類光盤複製企業,外方可以控股或者佔主導地位,但中方比例或者權益不得低於30%”,這突破了以往該類企業必須中方控股的要求。業界人士認為,今年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10週年,這項扶持政策進一步擴大了中國對外資開放的程度。此外,在項目資金方面,新聞出版總署優先給予認定為示範企業的企業以産業發展項目和發展資金的支持。在管理措施方面,認定為示範企業的企業在接受委託印刷複製境外産品時,可根據管理實際適當簡化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在評選獎勵方面,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被認定成為示範企業。
《辦法》明確了示範企業必須具備的8個條件:遵守相關法規和規章,近3年內未被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過行政處罰;主要經濟效益指標及全員勞動生産率居國內同行業前列,最近3個財務審計年度實現贏利;關鍵生産設備居行業先進水平;研發投入達到銷售收入的一定比重,建有國家級或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或者研發機構;建立了先進科學的管理機制,近3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生産事故;積極開展綠色生産,其中印刷企業能夠達到國家綠色環保印刷標準的要求;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和技術研發隊伍;所在地省(區、市)對建立示範企業給予了切實可行的扶持政策和措施。值得關注的是,其中不少條件都有更詳細的數字指標。為鼓勵印刷企業“走出去”,《辦法》特別針對外向型印刷企業規定了申報條件。
示範企業由企業自願申請,經初審、終審和認定等程序産生。新聞出版總署對示範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年度考核結果不合格或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將被撤銷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