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從寧夏回族自治區勞動保障監察局獲悉,當日新印發的《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作出規定,企業連續3年內未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從第4年開始免繳工資保證金。
《辦法》規定,凡在寧夏回族自治區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均須建設單位按工程中標價的2%繳納工資保證金,總承包施工企業和不在總承包範圍內的專業承包企業須按工程中標價的2%繳納工資保證金。連續2年內未拖欠的,從下年度起按1%比例繳納;連續3年內未拖欠的,從第4年開始免繳工資保證金,但免繳企業若當年發生欠薪行為的,下年度該企業還須按原標準繳納工資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