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和規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化粧品安全專家委員會工作,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化粧品安全專家委員會審議通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化粧品安全專家委員會章程》于日前印發。
關於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化粧品安全專家委員會章程的通知
國食藥監保化[2011]49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
為加強和規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化粧品安全專家委員會工作,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化粧品安全專家委員會審議通過,現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化粧品安全專家委員會章程》印發給你們。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化粧品安全專家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辦發〔2008〕100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稱國家局)設立化粧品安全專家委員會(以下稱安全專家委員會),下設化粧品安全風險評估專門委員會(以下稱風險評估委員會)。為加強和規範化粧品安全專家委員會的工作,根據化粧品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安全專家委員會在國家局領導下,主要承擔對化粧品監管工作提供技術諮詢、政策建議,審查化粧品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對國內外化粧品安全有關情況進行跟蹤和研究,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等工作。
第二章 機構組成
第三條 安全專家委員會設顧問、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委員。
風險評估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委員。
第四條 風險評估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安全專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任。
第五條 安全專家委員會和風險評估委員會設立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工作人員組成。秘書處設在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
第三章 職 責
第六條 安全專家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對化粧品監管工作提供決策諮詢和技術支持;
(二)對化粧品安全風險監測與風險評估報告提出審查意見;
(三)對重大安全事件與突發事件處理等提供諮詢意見和建議;
(四)掌握國內外化粧品安全領域的最新動態,及時向國家局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議;
(五)對國外化粧品安全問題進行跟蹤和研究,積極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六)承擔國家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風險評估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提出化粧品安全風險評估政策、規劃和計劃建議,並協助做好實施工作;
(二)解釋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開展風險交流;
(三)組織起草化粧品安全風險評估準則、指南等規範性文件;
(四)審查化粧品安全風險評估報告,提出審查結論;
(五)承擔國家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安全專家委員會和風險評估委員會秘書處職責:
(一)負責委員會工作計劃、總結、報告、規劃等文件的起草、審核、校對、印製、發送和歸檔等工作;
(二)負責委員會相關會議記錄、整理和會議紀要起草工作;
(三)組織落實委員會有關決議;
(四)編發安全專家委員會工作簡報,向國家局報告相關研究成果,反映委員意見和建議;
(五)負責委員會有關信息化建設工作;
(六)負責委員會有關收文、擬辦、督辦、結辦等工作,並按規定整理和歸檔;
(七)負責委員會其他日常工作;
(八)承擔國家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委員資格和聘任程序
第九條 委員會顧問、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委員由國家局聘任,任期5年,可以連聘連任。
第十條 委員會換屆時,原委員原則上應保留1/3以上。因工作需要可進行個別調整。
第十一條 委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作風正派、科學公正、認真負責、堅持原則、清正廉潔;
(二)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含大學本科)學歷;
(三)原則上具有相應專業的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5年以上;
(四)掌握化粧品及相關領域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等;
(五)在化粧品生産工藝及配方、毒理學、皮膚科學、化學、法律、新聞、應急管理等相關專業具有較高的學術造詣和業務水平,在相應專業崗位工作20年以上;
(六)年齡原則上在70歲以下(院士除外),身體健康;
(七)積極參加委員會活動,具有敬業精神,工作主動,承擔並完成委員會交付的各項任務;
(八)本人不在化粧品生産經營企業擔任任何職務。
第十二條 委員應遵守委員會有關制度,積極參加委員會各項會議和活動,科學、及時、公正、明確地提出本人意見,並對有關事宜承擔保密義務。
第十三條 委員連續兩次無故不履行其義務或嚴重違反本章程的,經國家局批准,解聘其委員資格。
第五章 基本工作制度
第十四條 安全專家委員會、風險評估委員會實行主任委員負責制,副主任委員協助主任委員開展工作。
第十五條 安全專家委員會、風險評估委員會有關會議包括全體會議、專題會議等形式。安全專家委員會可召開主任會議。
第十六條 全體會議每年至少應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全體會議應在其委員2/3以上出席的情況下召開。
第十七條 安全專家委員會主任會議不定期召開,由主任委員負責召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參加,可根據需要邀請有關顧問、委員參加,也可邀請有關專家列席會議。
第十八條 風險評估委員會有關專題會議應按照規定的程序審查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審評或審查可採用會議或函審方式。
第十九條 風險評估委員會通過的決議應提交安全專家委員會主任會議審核。
第二十條 安全專家委員會、風險評估委員會有關會議在作出有關決定時,原則上應協商一致。如需表決確定的,須3/4以上出席會議人員同意,方為通過。
會議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第二十一條 全體會議、專題會議和安全專家委員會主任會議須及時形成會議紀要並建立完整的檔案。對於委員出席會議情況、表決情況、討論情況等,須有可查實的、詳細的和完整的記錄。
第二十二條 全體會議、安全專家委員會主任會議形成的文件及會議紀要等由主任委員簽發,專題會議形成的文件及會議紀要等由主任委員或授權副主任委員簽發。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經安全專家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國家局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由國家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