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獲悉,為進一步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寧夏回族自治區人社廳出臺《關於開展基本醫療保險付費方式改革的指導意見(試行)》,加強對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質量和醫生醫療服務行為的監督。
2012年起,在5個地級市及所轄縣、市(區)全部推行總額預付。付費方式中,首推總額預付制,即根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算情況、醫療機構服務能力,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向醫療機構支付固定費用,用於指定範圍內參保人員的醫療服務支出。按季度向各醫療機構支付每季度預付總額的90%,剩餘10%作為質量保證金,于次年3月底前與醫療機構結算完畢。
按人頭付費制是指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預先確定的每個服務人口的付費標準,以及醫療機構簽約服務的參保人員數,向醫療機構支付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各醫療機構歷年門診醫療費用情況,門診總人次及一般診療費支付標準等確定各醫療機構門診預付總額。按季度向各醫療機構支付預付總額的50%,各季度剩餘50%于次年的3月底前與定點基層醫療機構結算完畢。
按病種付費制是指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預先商定的每個疾病(或疾病組)的付費標準向醫療服務提供方付費。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定試點病種名稱、付費標準及價格調整機制。按季度向各醫療機構支付實際發生按病種付費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應付總額的95%,剩餘的5%作為質量保證金,于次年3月底前按相應比例向定點醫療機構返還。
據悉,年終醫療機構實際費用未超過預付標準時,考核達標者,結余部分全部獎勵醫療機構;考核不達標者,扣除違規費用後據實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