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後,掛牌督辦的安全隱患,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或採取相關措施的;漏報、謊報或瞞報重大及以上安全生産事故的,相關單位負責人將被交通運輸部約談。交通運輸部近日印發並實施《交通運輸部安全生産約談辦法》(試行)。
公路、水路生産運輸或建設施工,出現下列情況時,交通運輸部將對相關單位負責人進行安全生産誡勉談話:未落實國家或部有關安全生産工作部署;掛牌督辦的安全隱患,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或採取相關措施的;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産事故,存在漏報、謊報或瞞報的;六個月內發生兩次及以上重大安全生産事故或連續發生多起較大安全生産事故並造成較大損失或影響的;發生特別重大安全生産事故的。
約談方式分為集體約談和個別約談。被約談單位需在約談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整改方案以書面形式報交通運輸部,並及時報告整改方案執行情況;無故不參加約談或未認真落實約談要求的,將被通報批評;因約談事項未落實或落實不到位而引發安全事故的,被約談單位及相關人員將被追責。
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直屬單位將按照這個辦法,建立本地區、本系統的安全生産約談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