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文化部出臺了《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並將於2月1日起正式實施。作為我國第一部專門針對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管理和規範的部門規章,《辦法》的出臺和實施將對我國文化市場相關工作帶來重大影響。
目前,我國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改革已基本完成,副省級及以下城市基本組建了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為做到依法行政,解決當前綜合行政執法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文化部切實履行指導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的職責,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嚴格按照國務院“三定”規定及中央有關文件等規定,在深入立法論證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
《辦法》首次系統地對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的定義、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職責和執法人員的條件、執法工作應遵守的程序、執法監督的內容和方式、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及責任追究形式作出了明確規定,共計5章44條。《辦法》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對綜合執法機構的委託執法模式予以確認,解決了委託執法模式的合法性問題;明確了文化部在指導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上的職責,厘清了指導綜合執法工作與指導具體執法業務的差別;同時,結合文化市場執法特點,細化了部分執法程序,完善了重要的執法制度。這些措施鞏固了文化部以往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強化了政策的可操作性和可實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