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月12日從江西省地稅局獲悉,繼2010年3月省調高個體戶繳納個稅核定徵收盈利點後,今年再度調高這一標準。
根據新規,自今年1月1日起,省地稅部門對採取定期定額徵收和按附徵率徵收管理的個體工商戶,將原實行的個人所得稅盈利點標準調整為:從事銷售貨物的,月銷售額為20000元;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的,月營業額各為20000元;從事房屋出租的,月租金收入為5000元。對實行盈利點徵收辦法的個體工商戶,在盈利點以內的視為無應稅所得,不徵個人所得稅,在盈利點以上的,按規定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經初步測算,該項政策將惠及16萬個體工商戶,一年減免個人所得稅2.8億元左右。(記者何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