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是長江禁漁期制度實施的第11年,為貫徹落實《中國水生生物資源養護行動綱要》和長江禁漁十年總結會會議精神,促進生態文明建設,養護長江生物資源,預防和查處長江禁漁期漁業違法違規行為,鞏固禁漁10年來的成果,實現長江漁業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現將做好2012年長江禁漁期漁政執法檢查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有效實施
實施長江禁漁期制度是一項長期、重要的生態文明建設工程。各地要深刻認識加強長江禁漁期管理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實施方案,落實管理責任,強化禁漁期執法檢查,保障良好的禁漁秩序;要進一步完善地方政府統一領導、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相關部門密切配合的禁漁管理機制;要積極探索建立健全禁漁期執法工作績效考核制度;要加強與當地政府聯絡,落實禁漁管理專項經費;要積極為漁民爭取禁漁補助、補貼,有條件的地區要將漁民納入低保,改善漁民生活條件,維護漁區社會穩定。
二、加強執法檢查,維護禁漁秩序
各地要堅持和鞏固10年來形成的行之有效的監督檢查方式方法,探索並創新管理機制和檢查措施,應對新情況新問題;要組織執法力量,進一步加強長江禁漁期間的監督檢查,切實加強重點水域、交界水域、共管水域、違規高發水域的巡航檢查;要加大水上巡航檢查和陸上巡迴檢查力度,在重點時段、重點水域加強駐守檢查,相鄰省(市、縣)之間要開展聯合檢查和交叉檢查,提升執法效果;要主動爭取公安、工商、海事等職能部門配合,加強禁漁水域、市場和餐館等的執法檢查,並堅決取締電毒炸魚、迷魂陣等非法捕撈行為。下游有關省(市)要切實做好專項捕撈管理工作,要嚴格按照核定時間、區域、品種進行作業。要在禁漁期加強涉漁工程執法檢查,積極參與水工建設環評,落實生態補償措施,努力降低涉漁工程對長江水生生物資源的影響。此外,禁漁期結束後,各地要根據當地具體情況,針對電捕魚等違法行為開展專項執法行動,切實鞏固禁漁成果。
我部漁政指揮中心、長江漁業資源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長漁辦”)將會同有關省(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漁政機構組成督察組開展巡迴(交叉)督查,在重點時段和江段統一組織開展執法檢查行動,組織長江特編漁政執法船隊漁政船對重點水域、交界水域和違規高發水域進行聯合檢查。具體方案由長漁辦結合實際制定並協調實施。
三、加強執法力度,提高管理效果
各地要繼續加強禁漁期執法力度,根據財政部、農業部聯合印發的《漁業成品油價格補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違反《漁業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從事漁業生産的,視情節不得補助或扣減補助”規定,建立健全違規行為公示制度,相應扣減直至取消違法違規漁船柴油補助。
各地要根據農業部《關於加強農業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實施意見》(農政發[2011]2號)的要求,對符合《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公通字[2008]36號)中“非法捕撈水産品罪”有關規定的案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依法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
各地要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執法信息錄入工作,在結案後第一時間將執法信息錄入“漁業行政執法檢查及行政處罰信息管理系統”。
四、加強執法督察,嚴肅執法紀律
各地要嚴格遵守“漁業行政執法六條禁令”,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執法、文明執法,嚴格督察監管,對違紀、違法現象嚴肅處理。我部漁政指揮中心、長漁辦和有關省(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將適時組成執法督察組,對群眾意見較大、舉報電話集中的事件和地區進行督察,對管理不力、問題突出的地區給予通報批評。
五、加強社會監督,及時總結經驗
各地要大力宣傳禁漁期制度和禁漁期執法檢查工作,爭取漁民群眾配合和社會各界支持,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各地都要設立並公佈禁漁管理舉報電話,主動接受公眾監督,提高執法檢查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各省(市)要做好經驗總結交流工作,在每個單項行動結束後及時向我部漁政指揮中心和長漁辦通報執法檢查工作動態。在禁漁期結束後,各省(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對禁漁期施行情況進行總結,並於7月31日前報長漁辦,由長漁辦匯總後於8月10日前報我部漁政指揮中心。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