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期間,內蒙古對民用機場實行稅費優惠政策,進一步加快民航業發展。
“十二五”期間,內蒙古對經批准建設的民用機場專門用於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場所所佔用的耕地,按照2元∕平方米的稅額徵收耕地佔用稅。對各民航機場(含新建和改擴建)及新建的航空公司基地,免徵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及水利建設基金;對民航機場營業稅實行“先徵後返”,返還的稅款用於機場和航空公司的更新改造和運營維護支出;對於繳納房産稅和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民航機場,經批准可免徵房産稅和土地使用稅。
同時,內蒙古對新建或改建機場航站樓、飛行區、貨運倉庫等所交的土地出讓金、城市建設各項配套費用,按照“先徵後返”的原則,專項用於民航基礎設施建設。
內蒙古積極支持呼和浩特、包頭、鄂爾多斯等有條件的城市規劃建設臨空産業園區,重點扶持建設呼和浩特大型航空物流中心,鼓勵成立通勤通用航空公司和航空俱樂部。
預計到2015年末,內蒙古民航運輸機場(含通勤通用機場)達到20個,規劃開工建設和開展前期工作的支線機場和通勤通用機場10個,覆蓋全區94%的經濟總量、92%的人口和83%的旗縣級行政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