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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就調整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申請條件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2月06日 16時10分   來源:財政部網站

財政部會計司、證監會會計部有關負責人就調整證券資格
會計師事務所申請條件答記者問

    2012年1月21日,財政部、證監會聯合發佈了《關於調整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申請條件的通知》(財會[2012]2號)。日前,財政部會計司、證監會會計部有關負責人就調整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申請條件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簡要介紹“通知”出臺的背景。

    答:1992年國務院發佈《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證券市場宏觀管理的通知》(國發[1992]68號),要求股份制試點企業應經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核後才可提出公開發行上市股票的申請。此後,根據《註冊會計師法》和《證券法》相關規定,財政部與證監會分別於1993、1994、1996、1997、2003及2007年先後六次制定或修訂相關管理辦法,逐步形成了目前的會計師事務所證券資格申請制度。財務信息質量是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基礎,提高財務信息質量需要有效監管上市公司財務信息審計,因此,該項申請制度是規範會計師事務所資本市場審計服務,提高財務信息質量和審計質量的重要制度安排,有利於維護投資者利益和資本市場秩序,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隨著我國資本市場和註冊會計師行業的快速發展,財政部、證監會2007年發佈的《關於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設定的證券資格事務所申請條件明顯偏低,需要進行調整。同時,針對證券審計市場監管中不斷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也需要更新監管理念,完善監管手段,細化監管要求。為此,財政部、證監會從2011年年初開始著手研究調整證券資格事務所申請條件,通過廣泛調研、認真測算、反復徵求意見,確立了新的申請條件並且充實了有關監管方面的內容。

    問:請介紹一下“通知”出臺的過程。

    答:為確保調整後的證券資格事務所申請條件科學合理並能夠滿足資本市場深入發展對上市公司審計業務的客觀需求,財政部會計司和證監會會計部紮實做好相關工作,多次實地調研,反復進行數據測算並公開徵求意見。2011年初,財政部會計司和證監會會計部成立聯合調研組,分別選取上海、湖北、重慶等東、中、西部地域進行了多次調研,充分聽取有關方面對提高證券資格事務所申請條件的意見和建議。調研過程中,聯合調研組既認真聽取了約15家已經具備證券資格的事務所的意見,又廣泛徵求了約15家不具備證券資格的較大規模事務所的看法,同時還邀請近10個省級財政部門、證監局、注協參加座談討論,形成了《關於調整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申請條件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上述有關事務所和單位對兩部門提高證券資格事務所申請條件的總體設想和基本思路給予了充分肯定,認為徵求意見稿符合《註冊會計師法》、《證券法》規定和國辦56號文件精神,有利於實現我國註冊會計師行業做大做強、加快發展的戰略,有利於不斷提高我國上市公司審計質量,促進我國資本市場持續健康發展。徵求意見階段,30多個省級財政部門和專員辦,20多個地方證監局、交易所以及數十家事務所回復了書面意見。我們對相關單位提出的意見進行了認真分析研究,並採取不同形式多次溝通,積極吸收採納合理意見和建議。在對徵求意見稿反復修改完善的基礎上,按程序報兩部門領導簽發。

    問:請介紹一下本次調整證券資格事務所申請條件的原則。

    答:在本次調整證券資格事務所申請條件過程中,我們重點把握了以下兩個原則:

    一是質量為先原則。審計質量是證券資格事務所的生命線。審計質量在相當程度上取決於事務所的質量控制制度和內部治理機制。為此,證券資格申請在強調業務收入、審計收入、註冊會計師人數等數量要求的同時,還從質量管理、分所管理等方面提出更為嚴格的要求,從而體現質量為先的原則。

    二是總體穩定原則。為貫徹國辦56號文件關於促進註冊會計師行業做大做強的戰略規劃,滿足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與發展需要,證券資格事務所數量應當保持總體穩定,證券資格申請條件應當具有前瞻性,具體申請條件應當適中,不宜過高或過低。兩部門通過調整申請條件和嚴格後續業務考核使證券資格事務所總量維持基本穩定。

    問:本次證券資格事務所申請條件調整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結合實地調研、數據測算和各方面反饋意見,本次證券資格事務所申請條件調整主要涉及以下內容:

    (一)關於業務收入和審計業務收入的要求。根據測算與調研結果,將申請條件中關於收入的規定由“上一年度審計業務收入不少於1600萬元”修訂為“上一年度業務收入不少於8000萬元,其中審計業務收入不少於6000萬元”。

    (二)關於註冊會計師人數的要求。根據測算與調研,為保證註冊會計師隊伍素質適應上市公司審計要求,規定證券資格事務所應有註冊會計師200人,還規定近5年持有註冊會計師證書且連續執業的註冊會計師不少於120人。

    (三)關於組織形式的要求。為促進風險與責任的協調匹配,將證券資格事務所組織形式限定為特殊的普通合夥與普通合夥兩種。對於已經具備證券資格的事務所,要求其在兩年的過渡期內完成轉制工作。

    (四)關於實際執行上市公司審計業務量的考核要求。為加強對證券資格事務所的動態考核,要求“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自取得證券資格第三年起,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審計業務客戶家數不得少於5家,或者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審計業務收入不得少於500萬元”。

    (五)其他相關改進。針對個別證券資格事務所分所的人員素質不高、執業能力不強等情況,我們對證券資格事務所申請設立分所的條件提出了新要求。同時,對證券資格事務所信息化建設以及業務報告的簽發等問題也進行了規範。

    問:調整申請條件後對資本市場審計服務有何影響?

    答:在本次申請條件調整過程中,我們牢牢把握“總體穩定”的原則,相關條件的設定充分考慮了資本市場發展狀況和註冊會計師行業發展趨勢,兼顧前瞻性和相對穩定性;同時,考慮到本次調整將事務所組織形式作為申請條件之一,並且要求現有證券資格事務所進行轉制,所以設定了較長的過渡期,即要求證券資格事務所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滿足申請條件。因此,證券資格事務所有足夠的時間完成過渡。總體來看,經過我們測算,本次申請條件調整後退出與進入的會計師事務所數量大體平衡,不會對資本市場和註冊會計師行業造成較大衝擊。另外,此次申請條件的修訂,對會計師事務所提出了內部治理更完善、執業能力更高、抗風險能力更強、質量控制和內部管理更好的要求,勢必將促進會計師事務所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提高執業質量,有利於資本市場會計信息質量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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