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關於整治
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範經營的通知
銀監發〔2012〕3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
為有效服務實體經濟,糾正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時附加不合理條件和收費管理不規範等問題,銀監會決定在銀行業系統全面開展“不規範經營”專項治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認真遵守信貸管理各項規定和業務流程,按照國家利率管理相關規定進行貸款定價,並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以貸轉存。銀行信貸業務要堅持實貸實付和受託支付原則,將貸款資金足額直接支付給借款人的交易對手,不得強制設定條款或協商約定將部分貸款轉為存款。
(二)不得存貸挂鉤。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業務和存款業務應嚴格分離,不得以存款作為審批和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
(三)不得以貸收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借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之機,要求客戶接受不合理中間業務或其他金融服務而收取費用。
(四)不得浮利分費。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遵循利費分離原則,嚴格區分收息和收費業務,不得將利息分解為費用收取,嚴禁變相提高利率。
(五)不得借貸搭售。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在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時強制捆綁、搭售理財、保險、基金等金融産品。
(六)不得一浮到頂。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定價應充分反映資金成本、風險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籠統將貸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額。
(七)不得轉嫁成本。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依法承擔貸款業務及其他服務中産生的盡職調查、押品評估等相關成本,不得將經營成本以費用形式轉嫁給客戶。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嚴格遵守國家價格主管部門和監管機構關於金融服務收費的各項政策規定,對現行收費服務價目進行全面梳理檢查,及時自查自糾,並嚴格遵守以下原則。
(一)合規收費。服務收費應科學合理,服從統一定價和名錄管理原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制定收費價目名錄,同一收費項目必須使用統一收費項目名稱、內容描述、客戶界定等要素,並由法人機構統一制定價格,任何分支機構不得自行制定和調整收費項目名稱等要素。對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收費項目,嚴格對照相關規定據實收費,並公佈收費價目名錄和相關依據;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收費項目,應在每次制定或調整價格前向社會公示,充分徵詢消
費者意見後納入收費價目名錄並上網公佈,嚴格按照公佈的收費價目名錄收費。
(二)以質定價。服務收費應合乎質價相符原則,不得對未給客戶提供實質性服務、未給客戶帶來實質性收益、未給客戶提升實質性效率的産品和服務收取費用。
(三)公開透明。服務價格應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各項服務必須“明碼標價”,充分履行告知義務,使客戶明確了解服務內容、方式、功能、效果,以及對應的收費標準,確保客戶了解充分信息,自主選擇。
(四)減費讓利。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對特定對象堅持服務優惠和減費讓利原則,明確界定小微企業、“三農”、弱勢群體、社會公益等領域相關金融服務的優惠對象範圍,公佈優惠政策、優惠方式和具體優惠額度,切實體現扶小助弱的商業道德。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組織本系統在一季度集中開展以“規範貸款行為、科學合理收費”為主題的不規範經營問題專項治理活動。
(一)加強源頭治理。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從年度經營計劃和績效考核辦法的制定入手,整治不切實際的快增長、高指標問題,校正經營導向,從源頭上杜絕各級機構、網點及員工的不規範經營衝動。
(二)加強程序治理。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全面梳理業務流程和相關內部管理制度,嚴格區分貸款融資和各項收費業務的不同營銷、定價程序。對貸款融資,要從風險管理角度出發,對受理、審批、簽約、放款、貸後管理等環節進行嚴格把關,防止層層附加條件;對其他服務收費業務,要從産品開發、功能設計、收益測算等環節進行充分論證和詢價公示,防止自定價目和層層加價。
(三)加強行為治理。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對從事具體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高管和一線員工進行商業道德和社會責任教育,切實做到不同業務櫃面分離、人員獨立,不得誤導、擠壓和要挾客戶,端正經營思想,規範經營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還應建立公開、完善的違規收費舉報和投訴處理機制,及時掌握分支機構違規收費行為,及時查處糾正。
四、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要在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自查整改的基礎上,集中精力、集中時間、集中人員以多種方式進行核查監督。
(一)指導機構自查。銀監會各監管部門和各級派出機構要督促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按本通知要求,迅速組織自查自糾,及時清理糾正不當貸款業務和收費項目,並於2012年3月底前審查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自查報告,核評其自查整改情況。
(二)實施監管檢查。銀監會各級派出機構要將整治不規範貸款和不規範收費問題納入當前工作安排,組織現場抽查。對檢查發現的違規行為依法嚴格處罰,並將檢查和處罰結果在全轄範圍內通報。
(三)聯合媒體訪查。銀監會各級派出機構要有組織、有計劃地聯合當地主要媒體,對銀行網點和相關客戶進行明察暗訪,並對嚴重違規案例公開曝光,通過引入輿論監督推動銀行業不斷規範經營行為,改善金融服務質量。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