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改委獲悉:為平抑市場物價,近日,自治區發改委、自治區財政廳出臺了《自治區價格調節基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由各級財政撥款建立價格調節基金(簡稱價調基金),用於重要商品儲備、保障供給,促進流通和發放困難群眾價格補貼等方面。
新疆的價調基金由自治區、地(州、市)、縣三級政府通過籌措財政性資金安排,結合市場發展趨勢,價格調控目標以及價格調節基金年度預算規模安排使用。自治區本級價格調節基金用於全區性的市場價格調控和對各地區間的平衡、調劑,重點向南疆三地州等困難地區傾斜。
有六種情況可動用調節基金:一是對因執行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採取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等價格政策而受到經濟損失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産者、經營者給予適當補償;二是給予生産者、經營者適當價格補貼、貸款貼息等;三是對低收入群體給予臨時價格補貼;四是對因遭受自然災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嚴重影響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生産者、經營者,給予臨時補貼或貼息;五是對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儲備和生産基地建設,給予補貼、補助或者貸款貼息。價格調節基金用於支持蔬菜生産流通的比例原則上不應低於基金總額的30%;六是為調控市場價格批准適用的其他情形。(記者王新紅、鐘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