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西壯族自治區礦業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施行,規定轉讓涉及“國家出資勘查並探明礦産地”的礦業權,應當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礦業權評估機構先對國家出資部分的礦業權價值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按規定要求進行備案並繳納價款後方可轉讓,從而確保國家礦産資源資産權益。
《辦法》規定,對於協議方式出讓礦業權的出讓價、招拍挂方式出讓礦業權的招標標底及拍賣掛牌底價或不設底價的説明、起始價,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規定委託有探礦權採礦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或採取詢價、類比等方式進行評估定價,並根據評估定價結果和國家産業政策等綜合因素集體決定。
此外,礦業權人採用招拍挂方式轉讓礦業權的,其轉讓方式、招標標底、拍賣和掛牌底價或不設底價的説明、起始價由礦業權人確定;設有標底、底價的礦業權,在招拍挂活動結束之前,招標標底、拍賣掛牌底價須保密,且不得變更。無底價拍賣的,應在競價開始前予以説明;無底價掛牌的,應在掛牌起始日予以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