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確保2012年底前完成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2014年底前完成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全覆蓋”目標,甘肅省政府日前下發《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指導意見》。《意見》要求:“各地要以‘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準確’為原則,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調查成果為基礎,查清農村每一宗土地的權屬、界址、面積和用途(地類)等,按照統一的宗地編碼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調查成果,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提供依據。”
該《意見》經甘肅省國土資源廳、省委農辦、省財政廳、省農牧廳制定,由甘肅省政府辦公廳轉發並於1月12日正式出臺實施。《意見》明確,各市州要按照“試點先行、分步實施、積極穩妥”的工作思路,堅持“主體平等、村民自治”原則,以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為重點,按照“村提出、鄉(鎮)審核、縣確認”的程序,抓緊完成1個試點縣的1-2個鄉鎮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意見》提出,要嚴格規範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主體。非本農民集體的農民,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集中遷建,在符合當地規劃的前提下,經本農民集體大多數成員同意並經有權機關批准異地建房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發證;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産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
對於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宅基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由村委會出具證明並公告30天無異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審定,屬於合法使用的,確定宅基地使用權。村委會辦公室、醫療教育衛生等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用地,應當依法進行確權登記發證,確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凡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單位或個人應申請確權登記。
對於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集體建設用地,應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認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會出具證明並公告30天無異議後,確權登記發證。同時,按照不同的歷史階段對超面積的宅基地進行確權登記發證。
《意見》強調,違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必須依法依規處理後方可登記。嚴格禁止搞虛假土地登記,嚴格禁止對違法用地未經依法處理就登記發證。對於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徵收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産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對於不依法依規進行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或登記不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據介紹,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等土地權利的確權登記發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到全部農村範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記者 張海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