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江西省民政廳獲悉,《江西省地名管理辦法》于2月1日開始實施,這是江西省頒布的第一部關於地名管理工作的專門法規。它規定社會公眾經常使用的地名,應當設置地名標誌物。同時,對擅自命名地名,擅自編纂標準化地名工具圖書,擅自移動、拆除地名標誌的行為,明確了具體的處罰規定。
擅自對地名進行命名、更名的,限期如不改正,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擅自編纂標準化地名工具圖書的,限期如不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塗改、遮擋、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拆除地名標誌的,限期如不改正,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記者 邱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