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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保局就規範勞務派遣用工管理意見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2月22日 09時38分   來源:上海市人民政府網站

    上海市近日下發《關於規範本市勞務派遣用工管理若干意見(試行)》,以更好維護勞務派遣員工的合法權益,規範本市勞務派遣市場秩序。

    2月21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就社會關注的問題接受了記者採訪。

    問:為何要制定《試行意見》?

    答:去年,本市開展了全市性的勞務派遣用工調研,提出了規範本市勞務派遣用工的初步建議,同時還下發了《關於規範本市勞務派遣用工的指導意見》,建立了勞務派遣用工管理信息系統和勞務派遣公司備案制度。

    在去年第四季度,本市組織開展了對本市企業勞務派遣規範用工情況的檢查,發現異地勞務派遣在本市呈蔓延趨勢。市政府對此問題高度重視,多次召開專題會議,研究進一步規範本市勞務派遣用工管理特別是加強對異地勞務派遣管理的問題。在今年1月19日召開的本市加強和諧勞動關係建設工作會議上,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要求必須正視異地勞務派遣蔓延的問題,保障勞動者權益,要求認真研究進一步加強異地勞務派遣用工管理的措施,切實解決現有的問題。

    《試行意見》的制定,旨在解決規範勞務派遣過程中的新問題。檢查中發現,本市企業在落實勞務派遣規範措施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時也發現了一些需要研究解決的主要問題,如在落實同工同酬方面尚有一定的差距、異地勞務派遣呈現上升趨勢。

    保障勞務派遣員工的合法權益。派遣勞動者的勞動給付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勞動者就應當享有本市勞動政策規定的相關勞動待遇,包括社會保險、勞動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等。

    進一步加強對勞務派遣用工的監管。去年,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制訂相關文件,建立勞務派遣用工管理信息系統和勞務派遣公司備案制度。但外省市勞務派遣機構的異地勞務派遣經營行為游離于本市的行政管理範圍之外,因此本市規範勞務派遣的管理措施需要覆蓋這類勞務派遣單位。

    維護公平的勞務派遣市場環境。本市通過社會保險制度調整,基本解決了社會保障制度適用上的問題。本市部分用工單位選擇異地勞務派遣的方式為勞務派遣員工在外省市參保,繳費成本和待遇水平明顯低於本市,造成了同一單位內因用工方式不同帶來社會保障方面新的不公平。同時,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的異地勞務派遣經營行為也破壞了本市公平的勞務派遣市場環境。

    問:《試行意見》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答:一是加強對勞務派遣單位的管理,明確了勞務派遣單位開展勞務派遣業務的條件,健全了相關管理制度。

    《試行意見》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在本市開展勞務派遣業務的,應當有固定的辦公經營場所,建立完善的勞務派遣用工管理制度,根據勞務派遣業務規模配備相應的專職管理人員。

    為了全面掌握勞務派遣單位的經營情況,促進勞務派遣單位規範經營,《試行意見》建立勞務派遣單位備案制度和定期報告制度。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在本市註冊設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其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執行本市勞務派遣單位備案制度和定期報告制度的規定。

    二是明確異地勞務派遣應當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的原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勞務派遣員工勞動過程發生在本市的,勞動條件應當執行從高原則,從維護勞務派遣員工權益和社會穩定的角度出發,異地派遣的勞動者應當執行本市相應的勞動標準、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規定。據此,《試行意見》明確異地勞務派遣應當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的原則。

    三是明確相關法律責任。《試行意見》對於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相關行為明確了法律責任。未在本市註冊設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所派遣的勞務派遣員工在發生糾紛時,要求用工單位承擔工傷、醫療等社會保險以及勞動報酬等“即時發生式”待遇的,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有關連帶責任的規定先行承擔。

    用工單位和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在本市註冊設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未按照本意見規定繳納本市社會保險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徵收機構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理。

    問:如何貫徹落實《試行意見》?

    答:各區縣人社部門將主動加強與區縣協調勞動關係三方及相關部門的溝通聯絡和協調配合。加強與工商、國資、商務等行政部門以及相關行業協會的工作聯絡。

    各區縣人社部門將儘快組織專門隊伍,根據區域異地勞務派遣的實際,制訂針對性的工作方案,儘早啟動規範工作。結合當前進行的勞務派遣單位年度自查工作,認真組織開展異地勞務派遣的專項檢查工作,全面掌握區域內異地勞務派遣的主要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和矛盾,並進行針對性的梳理和分析,研究行之有效的解決措施。

    同時,積極穩妥地處理異地勞務派遣的“存量”問題。給予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合理的過渡期。要求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三個月內完成註冊成立分支機構,辦理招工備案、社會保險登記並繳納社會保險費。對於應當註冊分支機構而未註冊的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通報工商行政部門予以處罰。對於外省市派遣單位派遣在25人以下的,督促用工單位在三十日內完成用工備案、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經過上述工作,對於仍不整改的本市用工單位依照《社會保險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此外,積極發揮市人才服務行業協會勞務派遣分會的作用,探索本市勞務派遣單位與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互為代理”的業務合作模式。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市派遣員工,由本市勞務派遣單位代理;本市勞務派遣單位向外省市派遣員工由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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