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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出臺多條政策措施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3月12日 09時41分   來源:青海日報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3月2日,青海省出臺施行《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下稱《措施》)。

    《措施》從進一步加大財政資金扶持力度、落實各項稅費優惠政策、有效緩解融資難問題、增強市場開拓能力、積極推進政府採購政策、加快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強化人力資源保障等十個方面,共拿出60條措施支持小微企業發展。

    設立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設立青海省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從今年起,省財政每年安排8000萬元資金,優先扶持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的科技型、創新型小微企業。同時,整合中小企業發展、地方特色産業發展、産業調整和振興、節能技術改造、企業技術創新、外經貿、金融業跨越發展、商貿流通服務業等各類政府專項資金,提高支持小微企業資金的比例,並力爭支持規模每年有所增長。

    落實稅費優惠政策。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的小微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稅務部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徵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對年應納稅所得額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企業,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徵點 。銷售貨物和銷售應稅勞務的增值稅起徵點統一提高到月銷售額2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營業稅起徵點按期納稅的提高到月營業額20000元;按次納稅的提高到每次(日)營業額500元。對符合國家標準的小微企業,在繳納營業稅時,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24萬元的限額扣減營業額。

    免徵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符合認定標準的小微企業,免徵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自2012年3月起,連續三年免收小微企業設立、變更登記費,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許可證等證照工本費以及企業年檢費;相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批准設立的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等。

    開闢小微企業貸款“綠色通道”。 省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微企業的融資支持,確保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於全部貸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於上年增量。省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設立小微企業貸款專用窗口,開闢小微企業貸款“綠色通道”,提供快捷、便利的金融服務。對符合條件的續貸項目在7個工作日內放款,對新增貸款項目原則上在1個月內審批完成。綜合運用再貸款再貼現、差別存款準備金率等貨幣信貸政策工具,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增加對小微企業的信貸投放。

    支持小微企業參展和技術升級改造。小微企業參加省級以上政府舉辦的國家級大型會展或國外知名會展的,給予參展的企業每個標準展位2000元補貼,單個企業每次可補貼兩個展位。

    支持進出口小微企業産品技術升級改造,對企業在省內為發展新興産業、開展節能降耗、淘汰落後産能所實施的技術改造等項目,按進出口額和固定資産投資額給予補助。鼓勵企業開展高原特色産品出口、特色文化産品及服務外包等貿易,根據出口實績給予適當補助。

    面向小微企業開展部分政府採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小微企業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採購市場。部門預算編制單位,加強政府採購計劃的編制工作,制定向小微企業採購的具體方案,統籌確定本部門(含所屬各單位)面向小微企業採購的項目。

    加快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在小微企業集聚的區域和重點行業建設20個省、州(地、市)級服務平臺。對業績突出、信譽良好、公信度高的服務平臺給予獎勵。支持創業基地和大學生創業園建設,鼓勵發展各具特色的創業孵化園和創業基地,努力為小微企業聚集發展搭建平臺。

    縮短證照辦理時間。除食品流通許可外,各類企業登記許可申請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其中,下崗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城鎮退役士兵、殘疾人等符合“綠色通道”條件的申請人創辦小微企業的,原則上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申請辦理企業設立登記、變更登記,符合條件的,審批時限縮短為5個工作日;申請名稱登記的,實行當天受理當天核準當場辦結制。

    強化人力資源保障。小微企業新增就業崗位每吸納一名高校畢業生或殘疾人,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並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按照合同期限給予企業崗位補貼、社保補貼和一次性獎勵,補貼的期限不超過3年。對各類小微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補貼。

    對生産經營暫時困難的小微企業,經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初審後,由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經委、地稅、財政等部門研究確定,可緩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緩繳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凡已參加失業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以上,且近兩年無較大裁員行為的小微企業,可在一定期限內給予企業崗位補貼和在崗職工培訓補貼,補貼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此外,為切實保障各項措施落實到位,《措施》中提出強化組織領導,成立青海省促進小微企業發展協調工作小組,加強對小微企業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領導和政策協調。各州(地、市)、各部門要建立健全責任制,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扶持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具體意見,確保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記者 花木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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