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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查處東合烽非法利用他人賬戶買賣證券案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3月16日 19時59分   來源:證監會網站

    近日,證監會通報了四川東合烽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東合烽)非法利用他人賬戶買賣證券案,四川東合烽及時任法定代表人朱艷芬、資本運營總監龔天明被處罰。

    證監會通報指出,由龔天明負責管理和操作的朱艷芬賬戶、張某賬戶于2010年1月5日在成都某證券營業部開立,交易方式均為網上委託,交易資金為四川東合烽的自有資金及其從青海柴達木鹽湖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鹽湖化工)獲得的借款。上述兩個銀行賬戶主要資金往來情況如下: 2010年1月-10月, 鹽湖化工銀行賬戶合計轉入朱艷芬賬戶7000萬元、張某賬戶5780萬,四川東合烽銀行賬戶轉入朱艷芬賬戶、張某賬戶各300萬元;2010年3月,朱艷芬賬戶向鹽湖化工銀行賬戶轉出3000萬元,張某賬戶向鹽湖化工銀行賬戶轉出2000萬元。至2011年8月30日,上述兩個賬戶合計虧損2430萬餘元;截至2011年12月12日,兩個賬戶仍為虧損。

    證監會認定,四川東合烽利用張某、朱艷芬賬戶買賣股票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條:“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二百零八條所述“法人以他人名義設立賬戶或者利用他人賬戶買賣證券的”行為。朱艷芬是四川東合烽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龔天明是直接責任人員。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八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責令四川東合烽改正,並處以罰款3萬元;對朱艷芬、龔天明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罰款3萬元。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儘管四川東合烽利用朱艷芬、張某賬戶從事證券交易,單只股票持股比例均未達到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未觸發信息披露義務且賬戶鉅額虧損,但其以法人資金利用他人賬戶買賣股票,干擾了正常的交易秩序,四川東合烽和相關責任人員應受到懲處。

    這位負責人強調,證券賬戶實名制是證券登記管理的基礎性制度,有利於減少操縱、提高收購過程的透明度、避免銀行貸款資金用途變更,等等。廣大證券投資者應按照《證券法》、《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等的要求,以本人名義開戶投資,不得將本人的證券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尤其是法人機構不得違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證監會將依法嚴肅查處證券賬戶使用、管理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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