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國家各項資源稅改革政策規定,推進資源稅改革進程,確保我省資源永續利用、循環利用,青海省財政近日下發通知,確保國家資源稅新政落實。
為促進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於調整錫礦石等資源稅適用稅率標準的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上調鐵礦石、錫礦石、鉬礦石、菱鎂礦、滑石、硼礦等6種礦産資源的資源稅稅額標準。鐵礦石由減按規定稅率的60%徵收調整為80%徵收;錫礦石資源稅額一等到五等每噸分別從現在的1元、0.9元、0.8元、0.7元和0.6元調整到20元、18元、16元、14元和12元;鉬礦石資源稅稅額標準調整為一等礦山12元、二等礦山11元、三等礦山10元、四等礦山9元、五等礦山8元,分別提高了4元;菱鎂礦資源稅稅額由每噸2元調整每噸15元;滑石、硼礦資源稅稅額由每噸3元調整為每噸20元。
青海省財政將按照國家關於進一步加快推進資源稅改革步伐的相關要求,加強資源稅改革調研,在法定職責範圍內提出部分資源稅政策的調整方案,把資源優勢轉化為財稅優勢。(記者 盧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