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提高城鄉規劃依法行政水平,促進反腐倡廉工作,日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制定了《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辦法》,要求各地認真貫徹落實。
辦法明確,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容積率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容積率等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容積率等規劃條件未納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容積率等控制性指標,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
辦法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一經出讓或劃撥,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容積率指標,不得隨意調整、更改,不得以政府會議紀要等形式代替規定程序調整容積率。因城鄉規劃修改造成地塊開發條件變化的,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公共安全設施建設需要導致已出讓或劃撥地塊的大小及相關建設條件發生變化的,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政策發生變化的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方可進行調整。
按照規定,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容積率調整程序、各環節責任部門等內容在辦公地點和政府網站上公開。在論證後,應將參與論證的專家名單公開。